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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向乙購買一部雷射印表機,雙方約定以市價新臺幣(下同)l萬元成交, 乙並即為交付。 其後,甲旋又以1萬2千元將該印表機出賣予丙,並為交付。 數日後,甲向乙以其意思表示由,依法撤銷其買受之意思表示, 惟甲與乙間之物權行為因無錯誤並未撤銷。此時乙得向如何之主張? 想法: 補習班大都以物權行為無因性去解答,所以最後都會走179、181。 想請教若以「瑕疵共同理論」去解答本題,以錯誤意思表示撤銷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去解答,不知是否合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0.24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8528855.A.EB2.html
sjy0821: 共同瑕疵並非將「無因變有因」而是本身的物權行為就具有 03/03 16:26
sjy0821: 瑕疵,所以效力受影響。這樣理解就不會跟無因性混淆~ 03/03 16:26
sjy0821: 所以無因性和瑕疵共同分屬二事 03/03 16:27
seebrave: 請教一下本題的物權行為是屬無瑕疵 所以不可採共同瑕疵 03/03 16:46
seebrave: 理論嗎? 03/03 16:46
gilbert1130: 錯誤通常是要物權債權行為分別判斷,不會二者兼具有 03/04 00:31
gilbert1130: 瑕疵 03/04 00:31
gilbert1130: 共同瑕疵理論最典型是同謀虛偽,詐欺可能有討論空間 03/04 00:32
gilbert1130: *通 03/04 00:32
seebrave: 感謝解答 03/04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