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WK: 負擔處分是人民要去救濟 行政機關亦得依職權撤銷 03/06 23:21
→ LWK: 人民的請求權時效跟機關的撤銷時效 是兩個不同的時間 03/06 23:22
→ LWK: 而且你問的行程法117就是法定救濟期間過後的職權撤銷 03/06 23:23
→ s955055: 所以關於機關職權撤銷違法負擔處分也受兩年限制囉? 03/06 23:34
→ LWK: 通常機關不會撤銷 人民有疑義而且無法救濟了 就走128申請重開 03/06 23:42
→ LWK: 機關不重開或不撤銷 視為第二次裁決就可以行政爭訟了 03/06 23:43
→ LWK: 要機關願意撤銷 等於要他承認該處分違法啊 負擔處分對機關有 03/06 23:44
→ LWK: 利,一般來說根本不會認錯去撤銷。 03/06 23:44
→ LWK: 如果答題上就採對人民有利的立場,不受時效之限制即可。 03/06 23:45
→ LWK: 柯文哲將蕭老師的解聘處分撤銷,就是一例。 03/06 23:45
推 newfrank: 你需要釐清形式確定力和實質確定力的定義在行政處分與在 03/07 01:18
→ newfrank: 訴訟法上的差異,不然一直套用訴訟法定義去思考問題會卡 03/07 01:18
→ newfrank: 住。 03/07 01:18
推 wowisgood: 你把撤銷權跟救濟權混在一起了,一個主體是行政機關一 03/07 08:47
→ wowisgood: 個是人民捏,雖然兩者時間點感覺會有相容,但終究是兩 03/07 08:47
→ wowisgood: 碼子的事 03/07 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