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ncentoh (vincent)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民法債編選擇疑問
時間Tue Mar 7 17:52:38 2017
題目:
關於當事人因解除契約而生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遭解約之一方,不得對行使解除權之他方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B)遭解約者應返還之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而滅失時,仍應返還價額
(C)債權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解除契約而受妨礙
(D)應返還之物於解除前已滅失者,不負返還價額責任
A:依民法259第一款
D :259第6款
請問(B)是依據哪一條? 為什麼不是依259條第6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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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newfrank: 256第6款僅限於解約前滅失,解約後滅失依嗣後客觀給付不 03/07 18:31
→ newfrank: 能處理。 03/07 18:32
→ newfrank: 所以要回去用225第1項+266或是他方仍負回復原狀義務+自 03/07 18:32
→ newfrank: 己負225第2項責任。 03/07 18:32
推 newfrank: 打錯,是259第6款QQ 03/07 18:34
→ vincentoh: 感謝n大詳解 03/07 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