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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關於當事人因解除契約而生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遭解約之一方,不得對行使解除權之他方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B)遭解約者應返還之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而滅失時,仍應返還價額 (C)債權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解除契約而受妨礙 (D)應返還之物於解除前已滅失者,不負返還價額責任 A:依民法259第一款 D :259第6款 請問(B)是依據哪一條? 為什麼不是依259條第6款之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211.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8880360.A.655.html
newfrank: 256第6款僅限於解約前滅失,解約後滅失依嗣後客觀給付不 03/07 18:31
newfrank: 能處理。 03/07 18:32
newfrank: 所以要回去用225第1項+266或是他方仍負回復原狀義務+自 03/07 18:32
newfrank: 己負225第2項責任。 03/07 18:32
newfrank: 打錯,是259第6款QQ 03/07 18:34
vincentoh: 感謝n大詳解 03/07 18:58
sampsonhugh: 歡迎善用此信箱 https://goo.gl/uiYHvS 03/12 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