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20xx (阿撐)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刑法-強迫未成年援交沒有被加重事由?
時間Thu Mar 9 08:24:58 2017
第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33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
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
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第 231-1 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
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33應該是231的加重
這邊我沒有問題
可是231-1沒有規定被害人如果未滿16歲卻被強迫性交而營利有加重
我這邊感覺怪怪的
是我法條有漏看嗎
如果強迫未成年人援交不是應該要罰更重嗎
是立法者刻意的不加重嗎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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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uis123321: 因為規定在別的地方=_= 03/09 08:59
→ louis123321: 兒少性剝削條例吧 03/09 09:00
推 a9301040: 你提示方向,是強迫,那不考慮先檢討221及222嗎 03/09 10:00
推 winu: 兒少,33以下吧 03/09 10:32
推 Crazyloveyou: 沒有 03/09 14:30
→ ericbaker: 231-1沒有分年齡啊 只要強暴脅迫就可以判7年以上了, 03/09 22:50
→ ericbaker: 刑度比233還重,這樣有漏未規定嗎 03/09 22:50
推 SHINJO575: 我也覺得用231-1就夠了 03/09 22:58
→ qsc96: 231-1應該可以是上開兩條文的加重吧 03/10 08:16
推 silenthillwu: 未成年不管是不是自願,都被視為強迫。 03/13 21:28
→ silenthillwu: 其實,這種情形應該可以論法條競合 03/13 21:29
→ silenthillwu: 有強迫 又有未成年,就可以競合,以較重者為準 03/13 21:31
→ silenthillwu: 所以應該會優先適用231-1 03/13 21:31
→ silenthillwu: 221是強迫他人與自己性交,但231以後是讓他人與別人 03/13 21:33
→ silenthillwu: 性交,不一樣 03/13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