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kamur (hi)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在途期間的計算
時間Thu Mar 9 19:00:24 2017
想請問一下在途期間計算的問題
假設 A 當事人住台北市
B 是 A 的送達代收人在花蓮市
台北地院的公文寄到花蓮市的B
請問在途期間是以當事人台北市算,還是送達代收人花蓮市算呢?
假設 C 當事人住台北市
D 是 C 的訴訟代理人,在桃園市,沒送達代收
台北地院的公文寄到桃園市的C
請問在途期間是以當事人台北市算,還是訴訟代理人的桃園市算呢?
謝謝各位指導,如有違規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232.2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9057227.A.93E.html
推 theken: 民訴162條再看一次,在途期間的適用前提是當事人不在法院 03/09 19:27
→ theken: 所在地住居 03/09 19:27
推 tinirene: 如果你寄ab ,則以a計算。如果只寄b以b計算 03/10 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