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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在途期間計算的問題 假設 A 當事人住台北市 B 是 A 的送達代收人在花蓮市 台北地院的公文寄到花蓮市的B 請問在途期間是以當事人台北市算,還是送達代收人花蓮市算呢? 假設 C 當事人住台北市 D 是 C 的訴訟代理人,在桃園市,沒送達代收 台北地院的公文寄到桃園市的C 請問在途期間是以當事人台北市算,還是訴訟代理人的桃園市算呢? 謝謝各位指導,如有違規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232.2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9057227.A.93E.html
theken: 民訴162條再看一次,在途期間的適用前提是當事人不在法院 03/09 19:27
theken: 所在地住居 03/09 19:27
tinirene: 如果你寄ab ,則以a計算。如果只寄b以b計算 03/10 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