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dowpriest (春花夏風秋月冬雪)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103移民三等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時間Sat Mar 11 09:10:16 2017
7 甲、乙 2 人係親生父子關係,甲男在大陸與丙女結婚後離婚,
乙男又去大陸與丙女(前繼母)結婚。乙男與丙女之婚姻關係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消滅
此題官方給的答案是(B)無效 但我認為應該是(A)有效 理由詳述如下:
1. 我認為官方給的答案是(B)無效的原因是依據以下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
之法律。
民法第983條: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民法第988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但這裡我覺得很奇怪民法第983條是結婚的實質要件 結婚的效力是民法第1000條至
第1003-1條才對 因此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提到的結婚效力不符
2. 而我認為是(A)有效的理由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本題行為地是中國大陸因此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本題乙男與丙女為直系姻親 不受第七條之限制 因此可以結婚
想請各位不吝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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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10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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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ruclass: 只要「曾經是」直系的都不行結婚喔! 03/11 09:20
你可能沒看懂我的疑問 我主要疑問是這題要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2條還是第53條? 該適用哪一法條會導致結論不同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07.156), 03/11/2017 09:34:56
推 shepherdspie: 這題答案AB都給分喔 03/11 09:35
謝謝樓上 因為我看阿摩給B 剛去看了考選部 的確有更正答案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07.156), 03/11/2017 10:05:06
推 luismars: 同樣的問題你不是去年問過了嗎? 03/11 12:25
→ luismars: sorry 是別人有問過 搜尋標題就有。 03/11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