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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乙 2 人係親生父子關係,甲男在大陸與丙女結婚後離婚, 乙男又去大陸與丙女(前繼母)結婚。乙男與丙女之婚姻關係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消滅 此題官方給的答案是(B)無效 但我認為應該是(A)有效 理由詳述如下: 1. 我認為官方給的答案是(B)無效的原因是依據以下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 之法律。 民法第983條: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民法第988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但這裡我覺得很奇怪民法第983條是結婚的實質要件 結婚的效力是民法第1000條至 第1003-1條才對 因此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提到的結婚效力不符 2. 而我認為是(A)有效的理由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本題行為地是中國大陸因此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本題乙男與丙女為直系姻親 不受第七條之限制 因此可以結婚 想請各位不吝指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107.1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9194619.A.6DC.html
ruclass: 只要「曾經是」直系的都不行結婚喔! 03/11 09:20
你可能沒看懂我的疑問 我主要疑問是這題要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2條還是第53條? 該適用哪一法條會導致結論不同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07.156), 03/11/2017 09:34:56
shepherdspie: 這題答案AB都給分喔 03/11 09:35
謝謝樓上 因為我看阿摩給B 剛去看了考選部 的確有更正答案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07.156), 03/11/2017 10:05:06
luismars: 同樣的問題你不是去年問過了嗎? 03/11 12:25
luismars: sorry 是別人有問過 搜尋標題就有。 03/11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