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Zeel: 我會認為有88條2項,因為中古車買賣時,泡水事故等等是重要03/18 09:01
→ Zeel: 關鍵,影響到購買人的購買意願03/18 09:02
單純看法條是這樣 可是我看參考書上說這是動機錯誤的例外可撤銷意思表示之情形
本題我認為題目所述甲並沒有動機錯誤而是單純被乙所詐欺 故不適用
如果可以適用第88條第2項 那動機錯誤問題又該如何解釋?
還是我對動機錯誤的理解有誤?
※ 編輯: shadowpriest (36.227.233.40), 03/18/2017 09:12:29
※ 編輯: shadowpriest (36.227.233.40), 03/18/2017 09:22:00
推 sailla0212: 這很明顯就是動機錯誤,原則不得撤銷,但屬物之性質03/18 12:20
→ sailla0212: 錯誤,又交易上認為重要(是否為泡水車很重要吧),例外03/18 12:24
→ sailla0212: 得撤銷,可是又超過除斥期間故撤銷權消滅……03/18 12:27
推 Zeel: 詐欺與表意間的關聯在哪裡?買方本來就要買車,不是受詐欺03/18 12:48
→ Zeel: 才決定要買車。沒有隱瞞還是會買,只是改成另外一台車03/18 12:48
可是本題甲難道不是被乙詐欺車況正常才買車的嗎? 如果乙誠實以對 甲就不會為意思表
示了 這難道不適用民法第92條嗎?
http://0rz.tw/pbV8g 「泡水車」是否涉及民事、刑事責任?
http://0rz.tw/8oRTX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何?詐欺罪的追溯期間多久?
(一)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詐欺罪具有特別的犯罪結構,每個構成要件中都要有接續性。以下為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1.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
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
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
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
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
2. 被害人陷於錯誤:行為人的施詐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 處分財產: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因而處分財產。
4. 財產損失: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
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5. 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說,所謂詐欺罪
必須是行為人使用詐術騙被害人,使被害人因為行為人使用詐術而陷於錯誤,被害人又因
為陷於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例如:交付金錢或財物),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受到
損害。
※ 編輯: shadowpriest (36.227.233.40), 03/18/2017 13:28:55
推 sailla0212: 題目不是問得否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嗎?主要還是以03/18 14:26
→ sailla0212: 88II來回答,92只是補充說明甲的救濟方式 03/18 14:28
謝謝你的回覆 剛翻了這是一本民法總則解題書 有提到這一題 作者認為被詐欺的意思表
示也是一種意思表示錯誤 民法第88條是自己陷於錯誤 而第92條是因為被詐欺而陷於錯誤
因此在本題討論上建議兩者一起論述
1.倘甲無過失 甲原則上得依民法第88條第二項撤銷其意思表示 然依第90條之規定其撤
銷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失效 故不得依第88條之規定撤銷
2. 倘乙對該泡水車之事實有所知悉 自應對甲告知 然其卻聲稱車况良好 可認係以詐術使
甲陷於錯誤 又依第93條之規定 關於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其撤銷權自發見詐欺後一年內均
得為之 故甲得依第92條規定撤銷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 編輯: shadowpriest (36.227.233.40), 03/18/2017 16:04:00
※ 編輯: shadowpriest (36.227.233.40), 03/18/2017 16:05:25
推 fastfu: 這很明顯就是重大動機錯誤啊~你在想什麼 04/04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