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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版上各位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有採擔保說以及履行說 在採擔保說的情形下 自始瑕疵原本就無法拒絕受領 所以如果要拒絕受領則轉入物之瑕疵 擔保的關係處理 這部分我可以理解 但我無法理解的部分是,如果採擔保說,在嗣後瑕疵的情形下 出賣人不就已經沒有完成 給付義務,那這個情況下不就有拒絕受領的權利嗎? 那在嗣後瑕疵時,採擔保說或履行說不是就沒有差別了,同樣都能夠以出賣人未完成給付 義務拒絕受領,那何必透過解釋讓法律關係轉為物之瑕疵擔保? 謝謝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97.1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9921851.A.BA9.html ※ 編輯: xperiazultra (39.12.97.101), 03/19/2017 19:26:48
dosandonts: 因為嗣後瑕疵在擔保說已經受領過了03/19 20:11
dosandonts: 只是東西是有瑕疵的可以拒絕受領而轉入瑕疵擔保責任03/19 20:11
dosandonts: 但其實根本拒絕受領等於沒受領03/19 20:11
xperiazultra: 我有疑惑的地方是 "擔保說出賣人的給付義務既然是將03/19 21:34
xperiazultra: 契約訂立當時買賣標的物的現況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給買03/19 21:34
xperiazultra: 受人" 而嗣後瑕疵的瑕疵是契約訂立後才發生 那"出03/19 21:34
xperiazultra: 賣人就沒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買受人本來就得以標的 03/19 21:34
※ 編輯: xperiazultra (39.12.97.101), 03/19/2017 21:39:34
xperiazultra: 物有瑕疵為由拒絕受領 03/19 21:40
xperiazultra: 但書上說採擔保說一律都不能拒絕受領(因為給付義務 03/19 21:42
xperiazultra: 已經履行) 這樣與上面的情況好像有所矛盾 03/19 21:42
happygirl030: 我的理解是物之瑕疵擔保判斷應該是看危險移轉時點, 03/19 22:26
happygirl030: 不管是自始或嗣後,危險移轉前出賣人負責,這裡擔保 03/19 22:26
happygirl030: 履行有差,危險移轉後一律買受人吧 03/19 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