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kasformac (dki 義?可以知道多久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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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非常上訴外再添管道 大法官可推翻判決
時間Wed Mar 22 13:47:09 2017
※ 引述《vawawa (va)》之銘言:
: 非常上訴外再添管道 大法官可推翻判決 槍下留人
: 中國時報【林偉信、崔慈悌╱台北報導】
: 為死囚求活命,司改大變革。司改國是會議第2分組昨決議,檢察總長得為保障人民憲
法
: 上權利提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換言之,也可為死刑犯聲請。尤其大法官會議可自
為
: 裁判,直接廢棄定讞判決,不須發回普通法院審理,檢察總長為死囚槍下請命,除非常
上
: 訴外又多一個救濟管道。
: 不回溯 扁案無法受惠
: 國是會議決議實施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後,遭質疑為特定政治人物案件平反,為避免惹來
非
: 議與不必要的誤解,委員們昨決議不回溯,也就是修法通過前的確定判決無法救濟,陳
水
: 扁與郭瑤琪貪汙案都無法受惠。
: 檢察總長可聲請釋憲
: 此外,昨日會議認為,裁判憲法審查是為了讓原告或被告受確定判決後,可以聲請大法
官
: 會議就個案判決進行違憲審查,所以主要是以人民聲請為限,但必要時,檢察總長基於
公
: 益考量,也可以單獨就判決定讞案件,聲請憲法審查,讓總長繼非常上訴外,多一項專
屬
: 的司法裁量權。
: 大法官議決門檻降為1/2
: 舉例說,富家子王鴻偉追求女子不成狂砍176刀奪命,檢察總長顏大和上周以王殺人非
屬
: 「最嚴重的罪行」,依兩公約規定不應判死,提非常上訴,未來裁判憲法審查制如果通
過
: 修法,檢察總長將可以直接聲請釋憲,為死囚進行平反。
: 分組會議中也對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運作作成決議,大法官只要過半同意就可以作成結論
,
: 放寬目前須2╱3同意的高門檻;此外,大法官會議如果認定確定判決屬違憲,不須再發
回
: 普通法院進行審理,可以自為裁判,提供即時的司法救濟。
: 聲請民眾 須律師代理
: 由於裁判憲法制度審查具高度法律性,分組會議也決議聲請的民眾必須強制由律師代理
,
: 未來聲請書不管最後有沒有被大法官受理將一律公開,而大法官進行裁判憲法審查,除
了
: 少數例外個案外,都必須經過言論辯論、公開審理。
: 召集人林子儀會後表示,委員們一致同意增列議題討論,包括切斷政治與司法判決的糾
葛
: 、維持司法中立,改革上訴制度、避免無罪改有罪的突襲性裁判,終審法官也應該公告
裁
: 判不同意見書等。
就只是個案可以以憲法審查,底下是在崩潰什麼?
現行實務說是抽象審查,但實際咧?舉個例子,釋字712,奇怪了,收養大陸人民的規定
合憲,為什麼要扯到收養陸配的子女?因為個案就是收養陸配子女被否准嘛
相關的例子不勝枚舉,十個釋字至少5個不同意見書在吵抽象審查、大法官應節制不該當
第四審
阿問題又要集中違憲審查,法官又少願聲請釋憲,才會搞到定讞後像是多一個審級
何況如果是學美國,只有少數案子會被挑出來,也只是個例外救濟方法
有啦有啦
實務界最高法官會超不爽,從來都我推翻別人判決,哪時輪到我被推翻?
問題又來了,抽象規範被宣告違憲,最高法院照樣用,還說這不是解釋範圍,搞到當事人
再去聲請釋憲,有沒有?就是有!還不止一次
這些當事人可是釋憲完,再從一審打上來,結果咧?最高法院和大法官續繼互摃阿!把當
事人的時間、金錢成本放哪?
把這搞得像數字、政黑板,都讀過書了,正常討論很難嗎?
以上個人意見…
和考試有關的
一是抽象審查或是具體個案審查應該就此塵埃落定了
除了草案出來到立法通過那幾年會出,以後應該考點不多了
這幾年要小心
二是以後可能要更瞭解背景事實才知道釋字在講什麼了,會比較辛苦
(雖然現在大法官雙周刊(無誤)已經會整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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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violetking: 人家提名聯邦法官重視獨立平衡我們提名大法官重視顏色 03/22 14:09
如果你說的人家是指美國的話
我覺得不用妄自菲薄
只是我們戰統獨,他們戰保守、自由派而已
推 lijphart1982: 只怕外國立益良善的制度引進我國後又是另外一回事 03/22 14:11
→ lijphart1982: 囉 03/22 14:11
水土不服多少會Der啦
別人玩多久,我們玩多久
更何況看看我們那精美的自創五權…
推 torpon: 看前一篇的推文真的很像走錯版XD 03/22 14:46
推 edward0811: 死刑的罪直接都給大法官15人表決不是比較省事? 03/22 15:24
→ edward0811: 如果表決失敗就無期徒刑有效率多了 03/22 15:26
→ edward0811: 弄半天,結果無期,浪費大家時間 03/22 15:27
→ louis123321: 直接說是第四審真的快一點... 03/22 16:20
噓 haohaobobo: 依同樣的邏輯再設個第五審級 你也支持嗎 若不支持 你 03/22 22:23
→ haohaobobo: 又如何說現在這樣的修改是好的 03/22 22:23
噓 haohaobobo: 我們老是拼裝引進 還能盲目喊讚嗎 司法改革不是看顏 03/22 22:25
→ haohaobobo: 色的好嗎 不是顏色對的政黨提出來 我們就一定要買單吧 03/22 22:25
連來個2噓,覺得難過(是有多玻璃心)
先來個黑人問號.jpg
所以我說都讀過書了,別像個數字板或政黑板板民嘛
我哪一句哪一點提到政黨,提到顏色?
你戰審級的點是什麼?內文已舉出我國現行制度下,不得已生出這種方法的原因
再補充幾點,為什麼審級不是問題
第一,如果是美制,會挑案件,極少數案件可以由大法官審判
第二,就算不挑案件,全部可以上訴(暫且這麼稱呼),法安定性也不會就此消失
審級制度本身是法治國原則下依法審判或依法行政(就憲法訴願而言,甚至是憲法最高
原則)與法安定性的矛盾
簡單講,審級越多,理論上審判正確性越高,影響法安定性就越大
在這一條線上,哪一點個最好並沒有邏輯上的必然
所以大法官才會在解釋中不只一次強調這是立法形成空間
第三,原制法安定性就如第四審般受影響,甚至影響更大
在現行制度,已經不少次是實質上個案違憲審查
只是形式上宣告的對象還是抽象法規範(法令、判例、決議等等)
這樣的案子,違憲宣告了,結果?
是重新從一審開始打!然後法院還不見得依違憲結果判
這樣的法安定性有高嗎?沒更審的情況,是3+1+3=7次審級
直接廢掉違憲判決,直接從那個審級開打就好,哪個法安定性高?
最後,第五審如果有必要,也無法不可
問題是有比大法官更高,審查比憲法更高法規範的機關嗎?
如果我國加入類似歐盟的組織,才有可能吧
※ 編輯: lukasformac (114.38.122.72), 03/23/2017 07:54:39
→ lukasformac: 順帶一提,H你質疑第五審的方式是個滑坡唷 03/23 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