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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華立 民法新修教程案例與應用 內容: 意定代理 授權行為之本質 書本內容寫到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法律行為 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民167),故祉須本人有授與代理權之意思表示 ,即生效力,係單獨行為,亦無須一定方式(44台上一二九O) 例如:高中生阿花,應徵超商打工,母親不同意,阿花仍執意上班,問效力如何? (1)打工為僱傭,為契約行為,阿花為未成年人,僱傭之契約 因其法代拒絕同意而無效 ------------------------------沒問題 (2)代理權授與為單獨行為,故超商仍可僱用阿花 ---代理權授與指誰授與誰??? (3)代理人之代理行為之效力,不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民104) 問題: 不懂這例子要表達什麼? 阿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在這例子中她有成為誰的代理人嗎? 和民104關係在哪邊? 尤其(2)更是摸不著頭緒? 到底誰授與了? 懇請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25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1411059.A.FCB.html
ikariamman: 不知所云跳過 04/06 00:53
aaaaaz22: 超商店員賣東西,不是賣自己的東西,而是基於店家(店長 04/06 01:05
aaaaaz22: ?)代理人的地位為買賣行為。除此之外,代理所為法律行 04/06 01:06
aaaaaz22: 為的效力發生在客人與店家之間,對限制能力人並無不利, 04/06 01:06
aaaaaz22: 故不以其為限制人而當然否定他能否成為代理人。 04/06 01:06
aaaaaz22: 所以(2)就是超商授與代理權給阿花的問題;(3)則是代 04/06 01:08
aaaaaz22: 理人所為代理行為不因是限制能力人所為而有影響 04/06 01:08
lopolin: 了解。感恩解惑,不好意思,我自學所以表達較差 04/06 01:19
wbar: 單純討論意定代理:超商與阿花間之僱用契約,因阿花法定代理 04/06 01:24
wbar: 人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參民法79條)。此時爭點為阿花所為 04/06 01:24
wbar: 之買賣行為效力為何?前提須討論系爭商品買賣契約之雙方當 04/06 01:24
wbar: 事人為何?答案: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為超商和消費者。故 04/06 01:24
wbar: 須討論超商與阿花間之僱用契約無效,是否影響超商與消費者 04/06 01:24
wbar: 間之買賣契約,亦即阿花是否有權代理超商向消費者作成買賣? 04/06 01:24
wbar: 因此,需要討論的是「授予代理權之性質」:請參照民法77條 04/06 01:24
wbar: 但書規定以及民法104條規定,學說有「代理行為係無損益之中 04/06 01:24
wbar: 性行為」,故可類推適用民法77條但書規定,超商授予阿卉代理 04/06 01:24
wbar: 權為有效(不因阿花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僱用契約而無效),因 04/06 01:24
wbar: 此阿卉代理超商所為之買賣行為係有權代理,依民法103效力直 04/06 01:24
wbar: 接歸屬超商,最後超商和消費者間之商品買賣契約也有效。 04/06 01:24
wt7410: 可以順便討論有因說無因說(與僱傭之關係) 04/06 11:12
leo8847: 77但(享受權利無庸負擔義務+代理屬無損益中性行為 -》 04/07 20:41
leo8847: 這樣去看104就懂了 04/07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