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el (我本將心照明月)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關於現行沒收的問題
時間Thu Apr 6 13:33:35 2017
104年地特四等地法學知識有一題選擇題,題目意旨略為:
公務員甲收受價值五百萬的名車作為職務對價,又多次接受飲宴招待,招待總值約
十五萬元,但甲收到車後便將車轉賣。事發後關於本案甲所得財產應如何處理。
原答案為選項B:汽車已轉售,飲宴已食用,皆不能沒收。
另外一個選項C:汽車售價與飲宴價值均應追徵
想請問板友,依照現行刑法沒收規定,是否應追徵轉賣售價與飲宴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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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的規定對公民來說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不過當國家違反了自己所制定的法律,
而企圖侵害個人權利的時候,如果公民還去盲從的話,那麼就是一項罪惡了。因為當國家
有犯罪或是謬誤行為產生的時候,身為民主國家的公民,得有對這樣的行為提出異議、批
判、抵抗的權利和義務。」
銀河英雄傳說 《飛翔篇》第五章\混亂、錯亂、惑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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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at763152001: 這題我也 選錯了 04/06 15:07
→ cat763152001: 我也覺得困惑 04/06 15:22
推 newfrank: 汽車轉賣價金屬於犯罪所得變得的財物(第38-1條第4項,要 04/06 16:02
→ newfrank: 看該價金有沒有與行為人其他金錢混合,如果有混合,則屬 04/06 16:02
→ newfrank: 於不宜沒收,應予追徵;如果沒混合,則應沒收。 04/06 16:02
→ newfrank: 就宴客部分,屬於財產上利益(第38條之1第4項),性質上無 04/06 16:02
→ newfrank: 法沒收(事實上不能),應追徵其價額。 04/06 16:02
→ newfrank: 所以這題在新法下,較正確的答案為C。 04/06 16:02
→ Zeel: 謝謝! 04/06 16:12
推 cat763152001: 感恩喔 04/06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