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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以下行政訴訟法106條的規定有疑問。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 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而能提起撤銷訴訟和課予義務訴訟的情形有哪些呢?翻了課本、上課筆記和法典 ,也上網查過,還是不太確定,試整理如下,再懇請糾正或補充: 不經訴願而能提起撤銷訴訟: 1.第4條之利害關係人。 2.依行政程序法108、109條提起。 不經訴願而能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1.怠為處分訴訟:??? 2.拒為處分訴訟:陳治宇老師課本寫說 具權利保護必要之第三人可申請。 以上是否正確?還有遺漏嗎?謝謝。 二、可由第三人擔任原告的訴訟類型除了明文規定的"撤銷訴訟"外,究竟還有哪些?課本 只有寫"確認訴訟"中,"對公法上法律關係有即受確認判決法律上利益第三人提起者,應 以形成或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行政機關為被告"而已。 行訴好複雜啊,問題很多,不好意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59.2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1798153.A.E79.html ※ 編輯: wuhsing (180.217.159.201), 04/10/2017 12:25:31
johnny11111: 樓主小心7300d 04/10 13:11
pt7441: 目前板規不是暫停執行了 請不要一直故意提7300d嚇板友 04/10 14:01
green16: 原po別擔心,不要刪文喔 04/10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