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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個問題想和版友討論 一、抵押權與次序權之拋棄 關於次序權的絕對拋棄依870-1採升進主義 後次序的抵押權人會升進 那抵押權的絕對拋棄呢? 我看了一些擬答是寫固定主義 http://www.public.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140714152748-LSV.pdf 但有些文章又寫我國已全面採升進主義 讓我有點困惑 請問關於「抵押權」的絕對拋棄到底是採固定主義還是升進主義 二、法定地上權876 我的筆記上要件有三 1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建物同屬一人 2設定時抵押權時建物已存在 3因抵押權拍賣導致土地與建物所有人各異 所以如果是因為法律行為而使土地和建物所有人不同 就沒有876適用? 例題 甲有A地上有B屋, 10/1乙就B屋設定抵押權 10/10甲將A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予丙, 並在A地上設定地上權使B有合法權源, 若12/1 B屋為丁所拍定,當事人法律關係如何 這題是並非因為拍賣使土地建物所有人不同 是否就無876適用? 又應該何解? 我被866 876 877 877-1搞得有點混亂 不知道板上有沒有人願意解惑 三、流質契約873-1 第1項規定流質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則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流質契約經登記 債權屆期未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移轉給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後 第二、第三順位的抵押權人其抵押權是依867繼續存在嗎? 以上 請板上高手賜教 <(_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47.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2110353.A.797.html
j22313351: 第二題甲出賣土地時候 不就有425-1推定有租賃關係了嗎 04/14 07:30
leo8847: 2.實務通說採肯定 謝在全原則肯定 但建物對土地使用權有 04/14 23:07
leo8847: 對抗第三人之效力而不除去 無法定地上權介入之必要 例外 04/14 23:07
leo8847: 採否定 04/14 23:07
leo8847: 3.873-2 抵押權因拍賣而消滅,而第一次序抵押權人非以拍 04/14 23:20
leo8847: 賣,而係依流抵契約實行而消滅,抵押權內容既已實現,自應 04/14 23:20
leo8847: 歸於消滅,故不繼續存在。 04/14 23:20
leo8847: 補充一點 後次序抵押權人在設定時已知有流抵契約存在時 04/14 23:39
leo8847: (經登記),應可預見屆期未清償時未能取得債權,自應承擔 04/14 23:39
leo8847: 風險~ 04/14 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