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Xenogamer: 咦 我怎麼記得他是說是管理措施04/15 09:00
→ jasphy: 這對身分影響很大耶,所以如果能救濟,應該是復審行訴。只04/15 09:05
→ jasphy: 是任用法都已明訂,那是否還能救濟呢?04/15 09:05
※ 編輯: jasphy (123.194.190.118), 04/15/2017 09:05:49
推 Xenogamer: 他實際的審定俸級沒變啊 這可能要問強者 我手邊沒課本04/15 09:06
→ jasphy: 雖然俸給不變,可能因為影響陞遷或面子問題XD有些人會想04/15 09:11
→ jasphy: 救濟吧04/15 09:11
推 naive003: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04/15 09:36
→ naive003: 決議,未損及既有之公務員身分、官等、職等及俸給等權益04/15 09:36
→ naive003: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04/15 09:36
推 songlala: 只能申訴再申訴04/15 09:53
※ 編輯: jasphy (123.194.190.118), 04/15/2017 10:02:19
※ 編輯: jasphy (123.194.190.118), 04/15/2017 10:04:05
→ jasphy: 可是樓上所說決議,是針對主管被調非主管職務,那如果是非 04/15 10:08
→ jasphy: 自願調職等呢? 04/15 10:08
→ a9301040: 「職等」可以從決議反面解釋 04/15 10:25
→ jasphy: 所以就像樓上幾位所說,是申訴再申訴囉!那老師課本有誤囉? 04/15 10:27
→ jasphy: 謝謝各位! 04/15 10:27
推 Xenogamer: 我記得他上課有說不能提啊 因為是長官權限內的措施 04/15 11:03
→ Xenogamer: 是不是你有誤會那段的意思 04/15 11:03
推 Xenogamer: 是哪頁啊 我回去看一下 04/15 11:04
→ jasphy: 所以到底能不能啦?老師課本的舉例,是主管被降一職等變非 04/15 11:04
→ jasphy: 主管,所以職等職務都有受影響。那如果只有被降職等呢>< 04/15 11:04
→ jasphy: 第487頁,謝謝。 04/15 11:05
推 realizerwalk: 申訴再申訴 選我 04/15 11:25
→ realizerwalk: 以原職等任用不是 在原職等晉升俸級吧 04/15 11:27
推 KEYs: 複審是沒有錯的噢 04/15 11:32
推 KEYs: 實務上的判斷理由就像你提及老師課本所述,不信直接谷歌降 04/15 11:36
→ KEYs: 調 複審 就有答案了 04/15 11:36
推 emily6637: 18條降調一職等是可以直接降的 現在只有在細則裡面說 04/15 11:55
→ emily6637: 長官要附註理由 而且降一職等薪俸一樣是按原職等任用 04/15 11:55
→ emily6637: 所以沒有到影響重大 是走申訴再申訴 04/15 11:57
→ emily6637: 單純降低一職等(沒有涉及主管變非主管)主管可以晉予降 04/15 11:59
→ emily6637: 調 而且目前決議說的主管調非主管職務 除非影響升遷序 04/15 11:59
→ emily6637: 列 不然是不行複審行政訴訟的 只可以申訴再申訴 04/15 12:00
→ emily6637: 實際上就有首長用18調降一職等不用公務員同意這招 04/15 12:01
→ emily6637: 來把上屆首長的人換掉阿 林O龍就是實例阿 04/15 12:02
→ jasphy: 謝謝各位! 04/15 12:04
→ KEYs: 43767 04/15 18:59
→ jasphy: 到底是哪一個啊?眾說紛紜 :( 04/15 20:46
推 KEYs: 覺得可以從 陞遷序列去看、還有升職等要件(考績法11條)、 04/15 22:10
→ KEYs: 升官等要件(任用法17條)觀察。 04/15 22:10
→ KEYs: x?Node=666&Page=4205&Index=5 04/15 22:16
推 ohya0903: 複審—》行訴 04/15 22:57
推 shin1226: 主管長官有權限調低ㄧ職等 04/16 00:04
推 shin1226: 同官等調低ㄧ職等仍以原職等任用 04/16 00:06
→ jasphy: 樓上,我的疑問,就是有這樣規定了,那是否仍可救濟,然 04/16 07:38
→ jasphy: 後用什麼方式啊 04/16 07:38
推 acid99: 調任具單方、法效性,是行政處分。雖是賦予首長ㄧ定人事 04/17 12:59
→ acid99: 任使權、亦不影響俸給,惟若首長裁量有瑕疵(短時間連續 04/17 12:59
→ acid99: 降調低一職等),相對人認爲違法,即可依保障法第25條、7 04/17 12:59
→ acid99: 2條提起複審、行政爭訟。 04/17 12:59
推 acid99: 說管理措施的人,行政法要加強 04/17 13:02
推 acid99: (開玩笑的,別打我XD) 04/17 13:16
→ jasphy: 那如果非連續,而是一被降低一職等立刻不服,能否救濟呢? 04/17 15:20
推 acid99: 調任程序若無瑕疵,就要依J298判斷,若有影響身分、官等 04/17 17:13
→ acid99: 、職等、俸給、陞遷等重大權益,就走複審、訴訟;若無, 04/17 17:13
→ acid99: 就走申訴再申訴 04/17 17:13
推 acid99: 要看題意怎麼寫,若題意有點模稜兩可,你可以兩說併陳, 04/17 17:16
→ acid99: 採對公務員權益較有保障的複審這條 04/17 17:16
推 acid99: K大說的「是否調任同一陞遷序列」也要考慮進去,若為ㄧ級 04/17 17:19
→ acid99: 主管調任非主管,影響到其原來可免經甄審的重大權益 04/17 17:19
推 tomato01: 推e大 04/19 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