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yHoliday (RoyHoliday)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法人權利能力在目的上之限制
時間Mon Apr 17 17:03:07 2017
如題,最近在複習民總時讀到這部分
關於法人的權利能力限制,除了法令上及性質上的限制,是否也因其目的而受限制?
通說認為不受限制
因為我國民法規定並無明文限制,且為維護交易安全
故採否定說
不過民法第31條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3
人
再參考第48 及61條
社團或財團的目的,屬於應登記事項
故,法人之目的如有登記
那不就可以對抗第3人?
這樣不就跟上面的通說矛盾?
求解
謝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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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j06cj06: 無權代表之董事,以法人名義出賣土地給第三人,只要法人 04/17 17:13
→ cj06cj06: 不去登記該董事為無代表董事,此時不論第三人為善惡意, 04/17 17:13
→ cj06cj06: 皆得主張交易有效 04/17 17:13
推 a9301040: 權利能力跟登記事項,不同的兩碼事 04/17 17:24
推 duo3333: 補充 不得對抗第三人 理由是 為了保護交易安全 04/17 17:35
推 Dukoff: 標題應該說是法人的代表人所做之意思表示。 04/17 17:35
推 jsj2203012: 前者是法人的權利能力,後者是保障善意第三人 看不出 04/17 19:58
→ jsj2203012: 來哪裡有關係 04/17 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