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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寫 對嗎 謝謝 一 答: (一)依題意,系爭買賣契約意思表示錯誤 按民法第88條第1項解釋所示,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內容顯有錯誤,表意人得撤銷 之。另依同條第2項所示,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其內容錯誤時得撤銷。 就題意而言,系爭土地買賣土地契約中,乙以申購該筆土地為由,拒絕交付甲剩 餘酬金240萬元,而甲則以標售為主張,與題意系爭買賣契約意思表示不符,依上 開條文第2項所示,法院應予以撤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79.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2507605.A.BE9.html
newfrank: 不知道題目是什麼,不過光從你的擬答就發現錯誤了,錯誤 04/18 17:32
newfrank: 撤銷權是形成權,乃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第116條第2項), 04/18 17:32
newfrank: 不用以訴訟為之。 04/18 17:32
jwestay: 第一題相符案例請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150號判決 04/18 18:43
jwestay: 爭點在於民法98條 應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為何 04/18 18:45
jwestay: 順便跟你講第二題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 04/18 18:47
jwestay: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所討論之爭點 04/18 18:47
jwestay: 還有就是 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不用經過法院 04/18 19:12
kentshi: J大好強@@' 我這兩題寫得一頭霧水 04/18 19:18
octy: 完了完了 高手真多 今年沒機會了 04/18 19:43
kentshi: J大請問下,相關資訊要在那可以查詢的到?我找高等法院 04/18 19:54
kentshi: 資訊,他說這種座談會資料沒有對外公布,還是是我查錯了 04/18 19:54
kentshi: @@' 04/18 19:54
jwestay: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04/18 20:01
kentshi: 感謝 04/18 20:39
johnsonlove: J大說的正確 這題爭點就在民法第98條 04/19 00:06
johnsonlove: 補充一下刑法那兩題 第三題爭點在105.11.30刑法第5 04/19 00:13
johnsonlove: 條新增第11款339-4加重詐欺罪 注意本題是在修法前發 04/19 00:13
johnsonlove: 生行為應如何處理和審判 牽涉刑法第2、5、7、9條 04/19 00:13
johnsonlove: 第四題爭點在故意自招危難適不適用緊急避難, 請參 04/19 00:15
johnsonlove: 考最高法院72年第7058號判決 04/19 00:15
octy: john大 我覺得你應該已上榜了 選擇分數高 難寫的也都會 佩服 04/19 00:42
kentshi: 慘,我完全沒有注意到這個新修法,我認為這個是沒有第五 04/19 07:55
kentshi: 條適用,GG了 04/19 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