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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335I 我的疑問是,就算不是公務身分一樣成立335 那為何這條還是純正身分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4.112.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2667040.A.DBD.html
akira911: 業務侵占是學說上的雙重身分犯 老一點的教科書會介紹 04/20 13:47
akira911: 找不到老一點 或找不到舊版 那就是拿補習班大雜燴的重點 04/20 13:48
akira911: 整理書 方律師那本還有舊版書的資料 04/20 13:49
akira911: 用關鍵字去找 也可以找到論文集中的專論 04/20 13:50
TysonRoss: 不是第二項 是第一項 04/20 13:51
kilof: 雙重身分犯 04/20 13:56
yiyiXUAN: 雙重身分犯,同時具備純正身分(侵佔)以及不純正身分( 04/20 16:26
yiyiXUAN: 業務) 04/20 16:26
TysonRoss: 為啥都回答業務 我問公務耶 04/20 16:38
yonmi: 就一樣啊~把業務換成公務即可 04/20 17:21
Gingergirl: ......業務公務在同一條啊 04/20 17:52
TysonRoss: 我看有些有區分 公務是純正 業務是雙重 04/20 18:14
TysonRoss: 所以才有疑問 04/20 18:14
yonmi: 雙重身分犯就是,侵占身分是構成犯罪的原因,公務或業務的 04/20 18:40
yonmi: 身分是加重的原因 04/20 18:40
yonmi: 因此構成犯罪的就是純正身分犯,造成加重或減輕的就是不純 04/20 18:41
yonmi: 正身分犯 04/20 18:41
jerry1919: 這跟傷害差不多啊不然為啥業務過失另外一條也罰比較重 04/22 0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