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qarewch: 就我的理解來說不是,里長有在辦理里的公共事項時才是身 04/30 08:35
→ gqarewch: 分公務員 04/30 08:35
那公職王的解法....???
甲就其登載不實之事應屬刑法第10 條第2 項第2 款之「委託公務員」
※ 編輯: ms9901 (114.39.143.29), 04/30/2017 08:37:44
→ gqarewch: 然而受到市公所囑託協助督導在該里執行社會勞動的工作並 04/30 08:38
→ gqarewch: 不是 04/30 08:38
→ gqarewch: 在辦理里的公共事項 所以並非身分公務員。 又 105台上12 04/30 08:38
→ gqarewch: 72號判決否定他是委託公務員,且也無任何法令授權里長做 04/30 08:38
→ gqarewch: 這件事,亦非授權公務員 04/30 08:38
那所以到底是???
※ 編輯: ms9901 (114.39.143.29), 04/30/2017 08:41:39
推 will8535: 1、你去網路上找高點的解答,才是比較正確的。 04/30 09:08
推 will8535: 2、判斷是否為公務員要以「該項職務」各別判斷,而不是 04/30 09:13
→ will8535: 概括說選出來的,就是公務員。 04/30 09:13
推 cindycincia: 他的身分公務員的工作內容不是這個 04/30 13:10
→ cindycincia: 他也沒有有法令授權做這個工作 04/30 13:11
→ cindycincia: 最後他也不是依法受委託做這個工作 04/30 13:11
→ cindycincia: 所以就題目的工作內容 里長在這範圍內不具公務員身 04/30 13:12
→ cindycincia: 分 04/30 13:12
→ cindycincia: 白話版是這樣 04/30 13:12
按裡說應該是如此
但是公職王卻說是委託公務員
這就不太能理解O.o
※ 編輯: ms9901 (114.39.143.29), 04/30/2017 13:19:23
推 cindycincia: 妳覺得他寫的一定對嗎?XD 04/30 14:16
→ cindycincia: 委託公務員需要法律依據,公職王有寫嗎? 04/30 14:16
推 Gingergirl: 公職王的解答不要太認真,我看過某年解答說長得兇狠沒 05/01 11:59
→ Gingergirl: 講話不付錢算恐嚇取財的。 05/01 11:59
XDDDDDDDD
這好笑XDDD
※ 編輯: ms9901 (114.39.140.53), 05/01/2017 13:27:06
推 ifay: 那我走在路上不就犯了公共危險罪了 05/05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