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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題 105行政警察四等法緒題目: A 有限公司之股東有甲、乙、丙、丁、戊 5 人,依章程規定設置董事 2 人,下列有關董 事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董事有執行公司業務之權限 (B)董事並無任期,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特別規定 (C)董事僅得自甲、乙、丙、丁、戊 5 人中選出 (D)因設有董事 2 人,故必須從中選出 1 人擔任董事長 答案是 D 公司法並沒有規定一定需要選董事長所以 D是錯的沒問題 但是想請教的是 公司法第195條第一項有說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那這樣選項B不是也錯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76.1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3661499.A.153.html
cyc0522: 題目是有限公司,195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條文 05/02 02:52
jasonyeh: 195是股份有限喔 05/02 06:36
a856520: 嗯嗯 謝謝解答 05/02 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