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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4.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題目:某甲拿著外表酷似真槍的假槍對總統射擊,心中自信有超能力可以將假槍變成真槍 ...... 其中(二)客觀危險理論: 外觀酷似真槍,故一般人見聞後將有危險的印象,有危險。 (三)重大無知理論: 行為人的犯罪計畫屬重大無知,故一般人感受不到危險,無危險。 (四)具體危險理論(102年台上字第1613號判決) 本來依照客觀(外觀)判斷有危險,然而若審其主觀又無危險,例外以主觀作為背景事實 認定,無危險。 想請問: 1、重大無知說係行為人主觀上的犯罪計畫完全偏離一般公認之因果關聯時,便暴露自身 顯而易見的缺陷,使一般大眾根本不會認真看待,是欠缺需罰性。但此所寫一般人感受不 到危險?我覺得酷似真槍的假槍並不會使一般人感受不到危險啊!還是重大無知說只以全 然的事實認知去討論有無危險?有點不懂重大無知的定義。 2、客觀危險理論和具體危險理論的差異點在哪? 麻煩各位解答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2.96.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3888907.A.EB4.html
n123456n: 其實這裡不會是重大無知,我覺得這案例出的不好,因為 05/04 17:30
n123456n: 假如他題目是外觀是假槍,主觀自以為可變成真槍,那就是 05/04 17:30
n123456n: 重大無知 05/04 17:30
n123456n: sorry. 我把題目看反 ,勿理 05/04 17:38
Deesu: 除非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假槍可以打死人 才是重大無知吧 05/04 18:12
Deesu: 客觀危險理論應該是從事後判斷有無危險 具體危險是在事中判 05/04 18:13
Deesu: 斷一般人是否認為有危險 05/04 18:13
Deesu: 所以採具體危險應該成立未遂 本題不符合重大無知的要件亦 05/04 18:15
Deesu: 應成立未遂 個人淺見@@ 05/04 18:15
Deesu: 啊抱歉 我也看錯題目了 沒看到主觀上認為自己有超能力 我認 05/04 18:17
Deesu: 為應該算重大無知XDDD 上面的回答可略過 05/04 18:17
dinshi: 超能力 05/04 18:40
a127: 客觀危險不是在旁邊的人感受到的危險,而是上帝視角感受的 05/04 18:50
a127: 具體危險就是在旁邊的人參雜有點主觀的危險 05/04 18:52
a127: 重大無知就是先把行為人主觀知道的條件全部擺出來,然後給一 05/04 18:55
a127: 般人判斷是否重大無知 05/04 18:55
a127: 題意把行為人知道的條件擺出來就是 仿真假槍 超能力 05/04 18:56
a127: 一般人在去看假槍、超能力,無疑是重大無知 05/04 18:56
peter990909: 感謝各位解答,尤其a大解說有解惑到!原來重大無知是 05/04 20:03
peter990909: 如此 05/04 20:03
magician8: 站內信blackb 你可以得到你想要的答案>.^ 05/04 21:22
jardon: 一個抓行為 一個抓想法 05/05 13:28
jardon: 兩個理論不是八成都會導出一樣結論 剩下的就是主客觀發生 05/05 13:32
jardon: 不一致 最常見的題目 1.想拿砒霜殺人 結果誤白糖為砒霜 2. 05/05 13:32
jardon: 以為白糖和砒霜都能殺人 結果誤砒霜為白糖 05/05 13:32
jardon: 要我導 具體:普通未遂 無知:一樣普通未遂 為何?有人說他 05/05 13:37
jardon: 那是誤認因果法則 我倒認為他是錯認事實情狀 以為自己能 05/05 13:37
jardon: 用假槍殺人 05/05 13:37
peter990909: 什麼是誤認因果法則? 05/07 00:50
peter990909: 不能未遂刑法第26條兩個要件,一個是行為不能發生犯 05/07 00:57
peter990909: 罪之結果(犯罪不可能成功),一個是又無危險(不會 05/07 00:57
peter990909: 嚇到人)。1、誤白糖為砒霜,符合第一個要件但分別以 05/07 00:57
peter990909: 具體危險說(如一般人事前角度認為是白糖則不具危險 05/07 00:57
peter990909: )---〉符合26條;重大無知說,以行為人角度第二個要 05/07 00:57
peter990909: 件,非重大無知,不符合第二要件,故為普通未遂,這 05/07 00:57
peter990909: 樣理解有哪邊不對嗎? 05/07 00:57
peter990909: 以為白糖和砒霜都能殺人,誤砒霜為白糖。第一要件皆 05/07 01:05
peter990909: 符合(因為是有可能發生犯罪之結果的),第二要件: 05/07 01:05
peter990909: 具體危險一般人角度去看若是砒霜,則第二要件不符合 05/07 01:05
peter990909: ;重大無知,並非重大無知,兩說皆成立普通未遂? 05/07 01:05
peter990909: *更正2、第一個要件不可能過關了,所以也不用論第二 05/07 01:11
peter990909: 個要件 05/07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