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ymco9999 ()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民事訴訟法第11條
時間Mon May 8 08:57:31 2017
各位好,剛才看民事訴訟法第11條,對於條文的理解還不太確定
第 11 條
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這條意思是不是像是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設定不動產抵押權
因為該消費借貸契約以及該不動產抵押權兩者發生爭執
除了可以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外,也可以由契約履行地(消費借貸)之法院管轄
那這樣民事訴訟法第11條還算是專屬管轄嗎?
對這一條仍有一些疑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89.2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4205054.A.4DD.html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89.200), 05/08/2017 08:58:20
推 billy40215: 不動產專屬管轄在第10條,因物權、分割、經界,專屬 05/08 09:19
→ billy40215: 不動產所在地。 第11條是特別審判籍。 05/08 09:19
推 watermom5566: 如果是專屬管轄,條文裡會直接出現“專屬”二字 05/08 09:20
→ waterlovers: 11條本來就不是專屬管轄.. 05/08 09:28
推 eno4022: 推三樓,法條只有寫"得",就非專屬 05/08 09:36
→ eno4022: 你可以用關鍵字把專屬法條都找出來 05/08 09:36
→ a9301040: 不是專屬,是訴訟經濟考量把非專屬併入專屬的訴訟程序 05/08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