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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剛才看民事訴訟法第11條,對於條文的理解還不太確定 第 11 條 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這條意思是不是像是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設定不動產抵押權 因為該消費借貸契約以及該不動產抵押權兩者發生爭執 除了可以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外,也可以由契約履行地(消費借貸)之法院管轄 那這樣民事訴訟法第11條還算是專屬管轄嗎? 對這一條仍有一些疑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89.2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4205054.A.4DD.html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89.200), 05/08/2017 08:58:20
billy40215: 不動產專屬管轄在第10條,因物權、分割、經界,專屬 05/08 09:19
billy40215: 不動產所在地。 第11條是特別審判籍。 05/08 09:19
watermom5566: 如果是專屬管轄,條文裡會直接出現“專屬”二字 05/08 09:20
waterlovers: 11條本來就不是專屬管轄.. 05/08 09:28
eno4022: 推三樓,法條只有寫"得",就非專屬 05/08 09:36
eno4022: 你可以用關鍵字把專屬法條都找出來 05/08 09:36
a9301040: 不是專屬,是訴訟經濟考量把非專屬併入專屬的訴訟程序 05/08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