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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試做今年身障四等執達員的題目,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 一、 甲向乙承租臺北市房屋一間,約定乙必須提供冷氣機、冰箱以及無線網路等 軟硬體 設備,約定每月租金八千元,押租金一萬六千元。甲入住後,發現冷氣機、冰箱 故 障,沒有網路。遂通知乙終止租約,請求返還押租金一萬六千元以及租金八千元。 乙 拒絕後,甲在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試回答下列問題: 1、 甲依戶籍謄本所示,乙未滿 20 歲,父親為丙。試問法院訴訟文書應送達何 人,始 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8 分) 答: (1) 訴訟能力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付義務者,有訴訟能 力。再依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 (2) 依同法第13條第二項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3) 送達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吳訴訟能力為送達者,應向 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4) 故本案之送達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2、乙及丙的住處是一棟設有管理室的公寓大廈,法院訴訟文書送達時,由管理人員 收受 ,試問該送達是否合法?(8 分) 答: (1) 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一項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唔應受送 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2) 社區管理員為社區所雇用,適用上述條款,故向社區管理員送達為合法之送 達。 3、甲提起的訴訟,應該適用那一種民事訴訟程序?如果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應該向 那一 所法院提起上訴?(9 分) 答: (1)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卷之 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試用本章所訂之小額程序。 (2) 本訴訟事件價金總額為16000+8000=24000,故適用小額程序。 (3)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4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的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 告管轄之地方法院,期審判已合議行之。故本案應向臺北市地方法院提起上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4.128.2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4475622.A.540.html ※ 編輯: billy40215 (49.214.128.217), 05/11/2017 12:09:12 ※ 編輯: billy40215 (49.214.128.217), 05/11/2017 12:13:23
waterlovers: 是不是應該寫多一點?XD 05/11 12:34
billy40215: 所以我寫太少了QQ 05/11 13:52
waterlovers: 好像說寫起來至少也要個一面吧 不然就字寫大一點 05/11 14:50
billy40215: QQ 05/11 14:55
wowisgood: 寫一下送達的意義吧,塞點屁話加點篇幅 05/12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