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oughtyArIAn: 本來這件事跟我沒啥關係,但看在你這篇文的份上,我要 05/15 12:26
→ DoughtyArIAn: 幫那些後進連署,還要拉人來連署,公布名單喔,不是很 05/15 12:26
→ DoughtyArIAn: 怕耶. 05/15 12:27
→ DoughtyArIAn: 今天是最後一天嗎?哈哈不太清楚 05/15 12:27
推 soqqcat: 其實語氣可以不用這樣吧。但連署書提到的第1、2點其實已 05/15 12:39
→ soqqcat: 經是現行考試規則有要求的。嚴格說來只有3.是修正重點 05/15 12:41
我承認我一時間口氣有點太衝,看了這連署書的內容讓我整個難以置信,本來這是個很
好的機會可以蓄積能量向考選部表達考生的意見,結果居然出現了這種可笑的低級錯
誤,讓整個連署看起來像場鬧劇一樣.完全看不懂辦連署的人到底在想什麼.
推 ming12345: 分別以第十二條第六項第五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 05/15 12:43
→ ming12345: 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 05/15 12:43
→ ming12345: 請問這句是指選試前三分之一,還是指選試加必試前三分 05/15 12:43
→ ming12345: 之一?現行考試規則第十九條第三項也有這一句? 05/15 12:43
那個的意思是說,所謂的全程到考人數的前33%,不是以該次考試的總到考人數當基數,
而是四個組分開算.他的改法在條文對照表裡面就有把線畫好了,是把現行的第三項的
文字搬到第二項去,文字完全沒動.
→ Chaung: 在八卦版發了沒什麼人回就跑來這發文.... 05/15 12:45
因為這邊是國考版,你有參加連署嗎?
※ 編輯: juicyball (140.112.159.198), 05/15/2017 13:01:40
推 soqqcat: m大,你去看十二條第六項第五款就知道了阿,是指選試科目 05/15 12:53
推 dennis355032: 結論不就是:沒400還是要落榜? 05/15 13:12
→ dennis355032: 爭執第一個要件的基數意思在哪? 05/15 13:12
→ dennis355032: 還是原po想表達連署書的用語可精確? 05/15 13:12
你有看過修正條文對照表嗎?連署書加的第一項限制完全就是另外一個制度,你以為只
有400分這麼容易?你不僅要400分,你選考還得前1/3不然就被刷掉.差這麼多你還在說
用語問題?我還比較想知道你是怎麼看的.自己架一個稻草人狂打,再說會大幅影響名
額,結果幻想的限制根本不存在,這是要跟人談什麼?
推 soqqcat: 原則上理解原po想法,但連署書的確也是把既有規則與本次 05/15 13:14
→ soqqcat: 草案始增加的門檻混淆(雖已上岸但剛才發現自己也記錯) 05/15 13:15
現行條文有一個門檻,除了選試科目以外的其他科目如果未達前50%也還是不及格.這個
被刪掉了,然後把國文踢出去,改成公刑民商的400分門檻.似乎完全沒人注意到現在有
這個門檻......
※ 編輯: juicyball (140.112.159.198), 05/15/2017 13:27:17
噓 swgun: 現在考生就沒有管道發聲啊 你以為只有你最聰明嗎 05/15 13:44
推 zippers: 即便是連署內容文字或理解有瑕疵,請問原po有想辦法告知 05/15 13:54
→ zippers: 舉辦連署的單位嗎?如果只是在這邊酸,那有意義嗎?再者 05/15 13:54
→ zippers: ,主要是在反那400分以及,以及修改考試規則的倉促,最 05/15 13:54
→ zippers: 後,請問原po從哪導出沒有人注意到刪掉50%那個標準的?既 05/15 13:54
→ zippers: 然刪掉了,改成400分,不就當然以那400分去作討論標的嗎 05/15 13:54
→ zippers: ? 05/15 13:54
我今天上午看到這玩意,發現錯誤百出,所以我就有義務要告知舉辦方?這是什麼保證人
責任?哪邊推導出來的教一下.因為我沒告知,所以我就不能對這玩意發表意見?請問這
又是什麼行為前義務?舉辦方自己身為一個要維護自身權益的團體,連影響自己權益的
東西都不好好讀懂,結果要旁人去幫忙糾錯?上千人看過上千人沒發現,然後把責任甩在
別人身上?神奇.
連署書在那段下的標題叫"改制重點",不是只有400分,是他們整理完的重點.如果只想
針對400分連署為什麼不只提400分就好?完全看不到哪裡是主要反400分.現在是發現錯
了就開始切割嗎?要護航也護航的高明一點.
※ 編輯: juicyball (140.112.159.198), 05/15/2017 14:12:15
推 zippers: 請問有人提到告知的義務嗎?從哪看到這幾個字眼的?我說 05/15 14:23
→ zippers: 的是你在算沒意義,何況,我只是在說明大部分人想要反的 05/15 14:23
→ zippers: 主軸,原po戰液超濃耶,最後,那個50%是覺得你不知從哪冒 05/15 14:23
→ zippers: 出來說完全沒有人發現……,好啦,就這樣嘿,我對戰液沒興 05/15 14:23
→ zippers: 趣 05/15 14:23
推 bebi: 原po別在意一些酸酸 一堆人看都沒看是事實 現在關於律師考試 05/15 14:42
→ bebi: 制度 只要你是已上榜、覺得400沒差多少、叫別人多花時間念 05/15 14:43
→ bebi: 書等等 就是既得利益者 就像你發現錯誤 還是低調安靜就好 05/15 14:44
→ bebi: 這個排外現象真是令人不喜歡 身為法律系人還玩二分法 05/15 14:46
推 ming12345: 「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 05/15 15:29
→ ming12345: 這句話我看了半天,一直以為是指「選考科目」須達前1/3 05/15 15:30
→ ming12345: 所以不懂原po到底在批評什麼,後來爬了舊文 05/15 15:30
→ ming12345: 發現選試制度剛提出時很多人就在討論,也和我想的一樣 05/15 15:31
→ ming12345: 直到有篇推文去電詢問,才確定是指該組「全部」科目 05/15 15:31
→ ming12345: 的前1/3,連署的人可以和我一開始想的一樣, 05/15 15:32
→ ming12345: 那句話文義上就真得容易令人誤解啊! 05/15 15:32
→ ming12345: 雖然我也認為只看單科前1/3也太扯了 05/15 15:32
推 soqqcat: 個人覺得只要把「全部」條文跟有提到的其他條文好好看一 05/15 15:48
→ soqqcat: 次就不會有太多問題了。 05/15 15:48
推 aaaaaz22: 喔,你好棒。雖然我也沒連署也早就發現這問題,但你真的 05/15 17:40
→ aaaaaz22: 好棒。 05/15 17:40
推 nazo: 沒有人說您有義務阿,但是您見獵心喜的態度令人不敢恭維 05/15 18:24
噓 Hatewoman: 考生連署的新制錄取率比考選部的更低 05/15 18:35
→ Hatewoman: 到底是那個腦殘提的 05/15 18:36
推 preattyall: 支持連署的也有大律師,原po你… 05/15 18:55
推 soqqcat: 不覺得原po有見獵心喜,只是激動了點XD 05/15 19:12
噓 Hilferding: 哦你真的好棒棒 05/15 20:26
推 Wolverin5566: 所以根本還是考選部的問題啊...... 05/15 20:29
推 pinhanpaul: 我只想推第一段的智力測驗和照妖鏡,照出一堆東西,也 05/15 21:32
→ pinhanpaul: 測到一堆東西,真的很準也超級中肯 05/15 21:32
噓 haohaobobo: 就是選試組的三分之一啊 自己看錯了 還能吸引到一堆人 05/15 21:39
→ haohaobobo: 來推文 這才叫奇觀吧 樓下跟上噓爆這篇文章吧 05/15 21:39
噓 dfgh012316: 好 05/15 21:47
推 mychat: 文義來看 確實有問題 錯(少)一兩個字差很大 樓上自己噓吧 05/15 21:51
推 preattyall: 偏不 05/15 21:56
→ mychat: 如果覺得原po看錯 不如說說自己見解判讀比較實在 05/15 22:03
→ powderzhon: 唸法律的總是沒事就愛秀秀術語,真的有夠可悲哈哈 05/15 22:59
→ powderzhon: 還保證人勒XD 危險前行為變行為前義務?服了,棒棒。 05/15 23:01
噓 haohaobobo: 繼續噓 大家一起來打倒分身推 05/15 23:22
噓 CHHH: 喔喔 05/16 03:18
→ CHHH: 好啦好啦你很讚啦開心沒阿== 05/16 03:19
噓 FairPrice: 好 05/16 07:24
→ pili61104: 「我是活動發起人之一,原po根本完全搞錯內容,連署頁 05/16 08:44
→ pili61104: 上的修正條文是考選部要推的條文草案(只是「選考組別」 05/16 08:44
→ pili61104: 打成「選考科目」),也就是我們要推翻的那個案子,那 05/16 08:44
→ pili61104: 根本不是我們要連署推動的條文,請你在批評之前先看仔 05/16 08:44
→ pili61104: 細,不要抹煞2845人連署的努力。我們連署的宗旨就只有 05/16 08:44
→ pili61104: 一個,反對新設400分門檻,維持原制度,並沒有什麼我 05/16 08:45
→ pili61104: 們推的草案更嚴格的問題。」 05/16 08:45
噓 harttrah: 原PO到底看懂了沒,還不自刪,去看清楚現行考試制度啦! 05/16 09:44
推 AshleyYoung: 看起來是活動聯署書一開始搞錯了考選部的改制方案 05/16 10:17
→ AshleyYoung: 雖然我還是支持連署 但是搞錯的部分還是得認啦... 05/16 10:18
推 soqqcat: 樓上A大,是阿。選試科目需在前33%早就是104年開始有分 05/16 10:24
→ soqqcat: 組時的門檻,並非這次修正草案的重點。既然打擊重點是在 05/16 10:25
→ soqqcat: 那所謂400分的門檻,連署書應該要力求正確,否則不是讓外 05/16 10:27
→ soqqcat: 界誤以為連署書也訴求其他的及格標準能改掉嗎? 05/16 10:28
推 AshleyYoung: 同意S大 不過樓上發起人好像沒有catch到這個意思... 05/16 10:36
推 soqqcat: 對阿。這篇j大也不是在爭執用語的問題,而是連署書訴求標 05/16 10:38
→ soqqcat: 的的問題吧。語氣激動點就被戰態度,只能說可惜了 05/16 10:40
→ zippers: 我不認同s說的原po只是語氣激動點,回我的推文,明顯是 05/16 11:20
→ zippers: 自己加上了我沒有說的字眼,加以扭曲,再加上濃濃的主觀 05/16 11:20
→ zippers: 臆測指責別人切割、護航,甚至連保證人地位這種八桿子打 05/16 11:20
→ zippers: 不著的東西都冒出來,我其實很想問原po,難道你都沒有寫 05/16 11:20
→ zippers: 錯字?講錯話?搭錯車?愛錯人?沒有必要酸一群努力在爭 05/16 11:20
→ zippers: 取自己權利的人,你可以指出錯誤,但不必那麼酸,那麼嗆 05/16 11:20
→ zippers: 。 05/16 11:20
推 mychat: 承認自己打錯 姿態還那麼高... 況且是錯很嚴重的地方 05/16 11:31
→ zippers: 樓上是在說我嗎?我與舉辦連署的單位無關喔 05/16 12:15
噓 haohaobobo: M大說得好 原po要聽進去啊 不要一錯再錯 自己刪文吧 05/16 13:05
推 preattyall: 補血 05/16 13:30
噓 aaaaaz22: 補個噓 05/16 13:51
推 mychat: 我是在說pili hao 你自己解讀錯誤 發起人(pili)自己都承認 05/16 14:54
→ mychat: 打錯了 還在死凹XD一直要原PO刪文 又不是原PO害你落榜的 05/16 14:55
→ mychat: 但我很同情法律系考輸學分班就是(補刀一下你上次嗆學分班) 05/16 14:56
推 soqqcat: 說人家老律師接不到案、素質差才要限制率取率,但另一方 05/16 15:01
→ soqqcat: 面又主張再大幅限制應考資格,似乎標準不太一致。 05/16 15:02
→ mychat: hao 雖然那篇kka的被板主刪掉了 但我還是得說 學分班考律 05/16 15:06
→ mychat: 師幾乎都落榜的 所以是幫你們法律系抬高錄取率的 05/16 15:07
→ mychat: 不要這麼排外跟老律師一樣 不是他們害你落榜的 好嗎 05/16 15:08
推 preattyall: 學分班考律師幾乎都落榜?有依據嗎? 05/16 15:24
→ mychat: 我自己是只有休臺大的兩門課 但有去考的 除了醫師 會計師 05/16 16:47
→ mychat: 還有科法跟一些公務 加一加沒幾隻外 其他都沒上阿 05/16 16:48
→ mychat: 臺大姑且也沒幾個考得上 其他學校應該也差不多吧 05/16 16:50
噓 haohaobobo: 喔 但你這樣寫也是一樣會讓人誤解耶 這點和原po批評人 05/16 17:59
→ haohaobobo: 家倒有幾分神似 所以語言還是精確點比較好 05/16 17:59
推 ming12345: soqq大你雖然很好心回答我的問題,但你說那句是指選試 05/16 18:09
→ ming12345: 科目,應該也是誤解吧?可見誤解是很容易啊,雖然選試已 05/16 18:09
→ ming12345: 行兩年,連署人竟還不清楚實際運作,被笑不冤枉,但既 05/16 18:09
→ ming12345: 然法規文義容易誤解,且草案未變更前1/3的規定,連署人 05/16 18:09
→ ming12345: 只是延用原本的錯誤認知,並非認定是變動進而爭執,原p 05/16 18:09
→ ming12345: o把這當成抓到重大把柄一般,似嫌過份了吧 05/16 18:09
推 tichia: 只有原po最聰明 05/17 22:11
噓 fragment1000: 幫噓 05/19 02:51
噓 BboyJudge: 一開始好像很猛結果是自己看錯XDDDDDDDDDDDDDD 07/13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