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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民事訴訟法 題目 甲、乙共有 A 土地,因協議不成,甲乃對乙起訴請求分割該共有之土地。訴訟中, 兩造經法官勸諭,達成分割方法而和解,並由書記官做成和解筆錄。嗣後甲反悔不願依和 解筆錄協同乙辦理土地分割登記,並再行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訟。試問:甲再行起訴,有 無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法院應如何處理? 以上,請教各位先進!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14.1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5714814.A.6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