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venty (高雄路人甲)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103年高考三級財稅民法考古題
時間Fri Jun 2 16:16:58 2017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題目如下
甲乙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二人將A地出租與丙,丙建有B屋一棟,之後,
甲出賣其應有部分。試問乙及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我的答案是:
1.乙依824條第七項主張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
2.丙依426之2條主張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
我的疑問是乙和丙都有優先購買權,以實務見解或學說見解,誰的主張比較有優先權?
還是比照824條第七項後段:以抽籤定之?
(雖然題目沒有問,但我很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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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opo889: 土104 vs 土34-1 06/02 16:23
推 sjy0821: 是考優先承買權的競合(債權效vs物權效) 06/02 16:38
推 Annasui0120: 如上述承租人丙得主張優先於共有人乙 06/02 19:31
推 Annasui0120: 824是共有物跟應有部分不同,改寫819代出土34-1? 06/02 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