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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民法新手,有一題有疑問,求專家解答。 ====================================== 題目: 甲將座落於新北市的土地出賣與乙,並已將 土地交付與買受人乙,但乙遲未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經過16年後,甲發現自己仍登記 為所有權人,乃主張乙對甲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故乙係無權占 有,對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有理 ?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參考書的擬答: 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 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 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 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 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 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 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最高法院85台 上389判例參照)。故甲之主張無理由。 ====================================== 我的問題是: 甲因時效消滅,可以拒絕乙的登記請求;但 實際上土地是乙買來的,卻無法登記,土地 所有權人依然是甲的名字,這…… 有什麼方法可以讓乙順利登記嗎?? (法律上的方法… 找黑衣人之類的不算) 感謝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152.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6581835.A.1D6.html
a303121: 看不懂你在問什麼,乙本來可以登記只是不登記而已 06/04 21:15
a303121: 跟順利不順利好像沒關係 06/04 21:15
a303121: 我看懂你在問什麼了,乙直接去登記就可以,他有所有權 06/04 21:18
所以拿著買賣契約去登記就可以?不須甲的同意? (那甲的拒絕權是什麼時候可以用 @@")
lukasformac: 實務上甲把土地賣給第三人丙並登記,因為債權相對性 06/04 21:19
lukasformac: ,丙就可以向乙主張767了 06/04 21:19
呃,可是土地現在實際上是乙的,甲無權處分乙的土地賣給丙, 對甲有什麼實質好處嗎…? (我想知道的是乙該怎麼做才能讓土地登記成乙的名字…) 啊,l大的推文把甲和乙對調後,好像就合理了! (雖然是登記成丙的名字… 不過比一直登記成甲好多了)
lukasformac: 樓上,乙沒有所有權阿,不符合不動產物權移轉要件, 06/04 21:22
lukasformac: 乙GG 06/04 21:22
a303121: 主張不當得利179條 06/04 21:28
主張不當得利的話,跟把土地賣回給甲的結果是一樣的? (乙喪失土地所有權,得到賣地的錢?)
a303121: 是甲無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土地登記所有權,請求恢復原狀 06/04 21:34
lukasformac: ㄟ土地實際上是甲的唷,甲乙間成立買賣契約,但還沒 06/04 21:39
lukasformac: 移轉所有權(民758登記),債權行為、物權行為要分開 06/04 21:39
lukasformac: 看,不是買賣契約簽了就移轉所有權了,否則就沒有一 06/04 21:39
lukasformac: 物二賣的問題了 06/04 21:39
lukasformac: 對乙來說無解,土地是沒法要了,買賣契約時效15年, 06/04 21:45
lukasformac: 不當得利也罹於時效了 06/04 21:45
a303121: 不動產登記沒記錯沒有125條規定 06/04 21:50
lukasformac: 甲不能對乙行使767,乙就可以一直使用土地,但登記 06/04 21:50
lukasformac: 給丙後,乙就不能用時效抗辯對抗丙,土地就可以不讓 06/04 21:50
lukasformac: 乙用了 06/04 21:50
!!! 那乙什麼都拿不回來??
lukasformac: 「已登記」不動產沒時效沒錯,登記在我名下的不動產 06/04 21:58
lukasformac: ,有人無權占有100年,我還是能用767,但這個案子不 06/04 21:58
lukasformac: 是這樣 06/04 21:58
H25566: 乙沒救了 06/04 21:58
天啊~~ 悲傷的乙
einnoc: 台上389這類的判決結果就是兩敗俱傷 哭哭 06/04 22:12
einnoc: 雙方都有錯阿誰叫他們不在時效內主張 06/04 22:13
einnoc: 政府也曾吃過這個虧 06/04 22:14
fun791128: 乙可以主張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價金 06/04 22:24
fun791128: 但是沒去登記是乙的過失我覺得甲可以用267 06/04 22:25
fun791128: 這題兩敗俱傷吧 06/04 22:25
fun791128: 應該像樓上說的,甲無法請求返還,乙無法登記 06/04 22:27
對我來說不是兩敗俱傷,是乙一人受重傷耶… 因為甲16年前已經拿到賣地錢了,現在登記在誰名下根本沒差, 拒絕讓乙登記只是想拗拗看其他好處吧…
lukasformac: 我覺得乙依179返還價金也不行,因契約買賣契約還在, 06/04 23:10
lukasformac: 何況甲不履行是125法律效果,不是無法律上原因。總 06/04 23:10
lukasformac: 結時效內沒登記,一切GG 06/04 23:10
wt7410: 不能基於買賣契約(債權)而主張有權占有嗎? 06/04 23:38
wt7410: 喔喔原來有寫了xddd 06/04 23:40
wt7410: 不過我覺得關鍵是你認為「土地實際是乙的」,這不太對, 06/04 23:41
wt7410: 債、物權要分開判斷。 06/04 23:41
>< 讀民法實例題常常有「???」的感覺, 總覺得不該是這樣的,但又說不出為什麼… (外行人的心得) 像這題我覺得土地本該是乙的,只是甲很機車不給乙登記, 民法也沒給乙補救的管道,我只能 黑人問號.jpg … 另外還有一題,題目大意是小偷甲跑到屋主乙家偷東西, 但偷竊不成反被隔壁家丙的獵犬追咬,甲負傷靠在牆上, 因牆壁年久失修,造成牆倒人重傷。 這題結論是乙和丙要連帶賠償小偷甲… 我真的大驚… (看來要花點時間習慣立法人的思維啊啊啊) ※ 編輯: kanna (114.46.152.54), 06/05/2017 00:32:46
JIXXK: 從原PO對小偷案的反應就知道為什麼法官常被噓恐龍惹 06/05 01:20
JIXXK: 法理跟台灣人可愛的法感情常常處在平行時空XD 06/05 01:21
jim790709: 移轉登記這個事實行為是物權行為的生效要件,這題既然 06/05 09:18
jim790709: 沒有辦理移轉代表物權行為不生效,甲還是所有權人,但 06/05 09:18
jim790709: 本題乙非無權占有,所以甲只能將土地賣給第三人,再由 06/05 09:18
jim790709: 該第三人向乙行使767了 06/05 09:18
watermom5566: 是甲很機車不給乙登記嗎?是乙自己拖到時效完成了吧 06/05 09:52
watermom5566: ,不然乙只要有要求登記,時效就中斷了啊,甲不給登 06/05 09:53
watermom5566: 記乙還可以直接提告,所以是乙自己懶 06/05 09:53
watermom5566: 法律不保障權利睡著的人 06/05 09:53
vincentoh: 正常好像是買受人要求出賣人移轉登記,這題相反! 06/05 10:52
newfrank: 我說那個權利無缺瑕疵擔保和嗣後主觀給付不能嘞? 06/05 12:34
newfrank: 不討論一下嗎(雖然可能採損賠為原債權的變形延長,消滅 06/05 12:34
newfrank: 時效仍完成,但也有新權利時效從新起算見解)? 06/05 12:34
g29186280: 實務上通常都是甲的繼承人出來對現占有人主張767 06/05 13:04
ptt0219: 民法ꜱ148 Ⅰ,甲之繼承人概括繼承甲之權利及義務關係, 06/05 16:49
ptt0219: 抱歉!MoPTT好爛,不打了。 06/05 16:51
dogpampam: 稅… 07/17 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