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00199bcd: 合夥不能訂契約,那你去吃合夥餐廳是跟誰訂? 06/08 21:58
→ a00199bcd: 合夥團體名義=合夥全部人,所以用團體名義還是能締約 06/08 21:59
所以契約當事人 = 合夥人全體 ≠ 合夥團體,是這樣沒錯吧?
畢竟合夥團體沒有權利能力,無法成為契約當事人
例如我去吃合夥經營的老K牛肉麵店
跟我訂立契約的應該是合夥人全體甲、乙、丙
只是他們以老K牛肉麵店的名義為之
但,老K牛肉麵店無權利能力,所以契約當事人不是老K牛肉麵店
→ a00199bcd: 合夥本身就有團體性阿,感覺在這邊繞不是很重要,這也 06/08 22:16
→ a00199bcd: 也不是很重要考點,就是能跟大山企業社訂契約拉 06/08 22:16
不對啊,跟大新企業社訂契約的話,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的就是大新企業社
但大新企業社根本就沒有權利能力,根本沒辦法訂契約,又怎麼會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而且,如果合夥團體有權利能力的話
合夥團體之當事人能力何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
直接用第40條第1項解決不就好了嗎?
還是大新企業社有權利能力?根據在?
這個問題會影響到102年司法官第1題的答案,所以還是有點重要
→ a00199bcd: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消字第6號 06/08 22:40
→ a00199bcd: 本來就可以用團體名義締約.... 06/08 22:40
那個判決只能說明「合夥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而且,我沒有否認可以用團體名義締約
but,用合夥團體名義締約 ≠ 締約當事人為合夥團體 ≠ 合夥團體有權利能力
→ a00199bcd: 不然一堆合夥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怎締約呢?? 06/08 22:41
用事務所名義締約,但因為合夥團體沒有權利能力,所以契約當事人為合夥人
→ a00199bcd: 你糾結地方就不是考點阿 06/08 22:42
不然第一小題丁要主張給付不能,要向甲還是大新企業社主張?
→ a00199bcd: 用合夥團體名義締約,效果歸於全體合夥人 06/08 22:56
→ a00199bcd: 訴訟上基於便利可以直接告大新企業,但效果歸於全體合 06/08 22:57
→ a00199bcd: 夥人,執行時再搭配66.9決議,一起判斷 06/08 22:57
→ a00199bcd: 大概就這樣 06/08 22:58
→ a00199bcd: 其實這邊只是考大新企業沒法人格,效果歸於全體合夥人 06/08 22:59
推 Jeffery71: 題目有說是以合夥的名義締約,或由某合夥人代表締約嗎? 06/08 23:00
→ a00199bcd: 而已,應該不需要像您想這麼多。 06/08 23:00
了解,謝謝a大指教
剛剛回去看了一下回文,語氣可能有點衝,在這裡跟您道個歉
還請a大見諒
回Jeffery大,題目沒說,但解題書這樣解
推 Jeffery71: 我是會當作以甲為代表。 另有件可參99台抗103裁 52行 06/08 23:19
→ ialwaysloser: 其實學x那題旁邊的tips有說明:由於合夥無權利能力 06/09 00:01
→ ialwaysloser: 真正權利義務關係存於合夥人與相對人之間。 06/09 00:01
我剛剛才發現tips有說明
謝謝ialways大的提醒,也謝謝Jeffery大提供的字號
所以現在的結論大概是:
1.合夥團體無權利能力
2.實務上為了方便,可以用合夥團體名義為行為(締約/投標/...)
3.縱使如此,真正權利義務關係還是存在於全體合夥人與相對人間
那麼,丁向大新企業社主張債務不履行時
實際上是向甲、乙、丙三人為主張,沒錯吧?(跟締約/投標等一樣)
→ ialwaysloser: 關於以合夥名義的部分,建議可以參考一下合夥的對外 06/09 00:11
→ ialwaysloser: 效力。 06/09 00:11
→ carthur: 參考民法第2編第2章第18節合夥,也許可以解決一些疑問 06/09 13:14
推 haohaobobo: 這應該只是行文方便而已 所以用合夥一詞來代表全體 06/09 18:42
→ haohaobobo: 或許不夠精確 但整體來說 大家都有默契了知道他真正 06/09 18:42
→ haohaobobo: 的意思吧 06/09 18:42
那我懂了,感謝hao大解惑
也再次謝謝以上所有熱心回答問題的大德們,感激不盡,感激不盡
※ 編輯: Saaski (123.193.69.234), 06/10/2017 00:5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