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w: 個人推測,"一次性計劃"因而沒有再提供工作的機會了,不能打撤 06/14 17:13
→ juw: 銷,所以改打違法確認之訴合併損害賠償 06/14 17:13
推 gqarewch: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後段 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可能之 06/14 17:37
→ gqarewch: 行政處分或以消滅之行政處分 06/14 17:37
推 starnotice: 這是訴訟之轉換。課予義務變成確認違法之訴,法官可 06/14 20:03
→ starnotice: 基於職權轉換訴訟 06/14 20:03
推 Jeffery71: 3+2個月?這計算怪怪的。一次性+計畫完畢,就只能選A 06/14 20:50
→ Jeffery71: 況且,是在訴願階段計畫就完畢了,起訴時就要用確認 06/14 20:51
→ jardon: 如果非一次性政策,那總可以選d了?因為他題組這樣出 我判斷 06/14 21:41
→ jardon: 這題他在問剛被駁回申請 還沒訴願前這段時間 06/14 21:41
→ ikariamman: 第一次權利保護無法救濟 只能走第2 06/14 21:42
→ ikariamman: 國賠 06/14 21:57
推 Jeffery71: 題幹已經設定為作成不受理決定,不是嗎? 06/14 22:00
→ Jeffery71: 若非一次性,比方說報名106年高考考試被否准,訴願決定中 06/14 22:02
→ Jeffery71: 考試日期已經過了,請問訴訟類型? 還是要提確認阿 06/14 22:03
推 starnotice: 更正一下,如果訴願進行中已發生無法回復之情事,改 06/14 22:07
→ starnotice: 提確認違法訴訟不用經過訴願。直接提起即可,合併請求 06/14 22:07
→ starnotice: 國家賠償 06/14 22:07
→ jerry1919: 課予義務不是要在行政機關到期沒作處分時才提嗎 06/14 22:11
→ jerry1919: 題目都寫被駁回了 怎麼提課予義務 06/14 22:12
→ jerry1919: 而且訴願期間案子已經結束了=訴願客體消滅怎麼叫機關 06/14 22:14
→ jerry1919: 作成處分 06/14 22:14
→ jardon: 五條二項 駁回處分訴訟 不行? 06/14 22:17
→ jerry1919: 訴願客體已消滅 怎麼打處分訴訟 就像被告死了怎麼告 06/14 22:27
→ jerry1919: 失業計畫期間處分效力還在 計畫結束處分效力跟著消滅 06/14 22:30
→ jardon: 大概了解了 3q 06/14 22:35
噓 LWK: 難怪不會 08/04 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