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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四等 有一題解答是這樣給的 按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 示。但 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依 此規定反面 解釋,脅迫不論係由何人所為,表意人均得撤銷之。本題甲雖係受丙之脅迫 而對乙為贈與 A 畫及讓與 A 畫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惟依上開說明可知,甲仍得依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撤銷贈 與 A 畫及讓與 A 畫所有權之意思表示。又意思表示經撤銷後, 該贈與契約及物權契約均視為 自始無效(第 114 條第 1 項),從而乙自始未取得 A 畫 所有權,A 畫仍屬於甲所有。按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 示。但 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依 此規定反面 解釋,脅迫不論係由何人所為,表意人均得撤銷之。本題甲雖係受丙之脅迫 而對乙為贈與 A 畫及讓與 A 畫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惟依上開說明可知,甲仍得依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撤銷贈 與 A 畫及讓與 A 畫所有權之意思表示。又意思表示經撤銷後, 該贈與契約及物權契約均視為 自始無效(第 114 條第 1 項),從而乙自始未取得 A 畫 所有權,A 畫仍屬於甲所有。 我有疑問的是第三行 他說此規定的反面解釋 脅迫不論是由何人所為 表意人均得撤銷之 看了半天還是不懂 92條就說詐欺是第三人所為 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才可撤銷 反面到底是甚麼意思 看不懂 請大大幫忙一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4.59.1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7755206.A.6A2.html
kilof: 被第三人詐欺,如果相對人善意無過失,不得撤銷意思表示 06/18 11:40
kilof: 反面解釋,第二項未明示脅迫,所以脅迫得對抗第三人,不問 06/18 11:41
kilof: 是否為善意 06/18 11:41
jwestay: 依學者見解脅迫仍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物權編善意取得 06/18 13:18
jwestay: 之規定係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06/18 13:18
jwestay: 意思是脅迫沒有像第三人詐欺那樣的規定 所以不用相對人 06/18 13:35
jwestay: 明知或可得而知 06/18 13:35
wt7410: 能不能「撤銷」,跟能不能「對抗」是兩回事。 06/18 14:23
wt7410: 1項但書,明文限制第三人詐欺的撤銷權,是有意排除脅迫; 06/18 14:30
wt7410: 也就是說,第三人脅迫不待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即得撤 06/18 14:30
wt7410: 銷之。 06/18 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