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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當事人之概括繼承人不屬於第三人的範疇,是因為繼承屬事實行為,與交易安全無涉 <-- -我的理解 有錯請糾正>< 但這題我就不知道如何是好了.. 大意如下: 甲通謀虛偽讓與土地A予乙,並登記為乙所有。不久乙死亡,A為不知情之丙所繼承。嗣後 ,丙將A地贈與自己年僅15歲的丁子。甲得知後,請求丁應塗銷物權之登記,以回復其( 甲)之所有權。 丁有算在善意第三人的範疇嗎?(想說他不是靠繼承取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124.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8444517.A.F50.html
leo921080931: 因為他在第三人的範圍 當事人之概括繼承人(丙)06/26 10:56
leo921080931: 承租人 利益第三人契約之第三人 這三個則在範圍外06/26 10:57
leo921080931: 基於交易安全的保障,實務上贊成丁為善意第三人06/26 10:58
huami: 丁善意取得 不過甲可依據丁為無償取得而要求返還a地06/26 11:10
感謝兩位!! ※ 編輯: amogha100 (118.165.124.42), 06/26/2017 11:26:53
aleventy: 所以甲對丁主張179還是767啊? 06/26 11:35
newfrank: 類推適用183 06/26 13:14
H25566: 丙是無償無權處分 06/26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