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Zyth: C...那不就會先訴勝訴、備位之訴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06/29 00:53
→ Zyth: 甲僅就先位之訴聲明上訴..備位之訴因上訴不可分而發移審效力 06/29 00:54
雖然結果會有點怪,但邏輯上來說,我的操作也沒錯啊?,所以想請問Z大:
1.我的操作有錯嘛?錯的地方在?
2.「備位之訴因上訴不可分而發生移審效」的法律依據何在?我翻法條翻不到
先謝過Z大了
推 lawguitar: 該決議的前提是:原審原告先位之訴勝訴,跟此題不同。 06/29 00:56
但「法院僅得於當事人聲明上訴之範圍內為審判」這個原則,在本題也有適用吧?
推 timeflies: 可以參考83台上787判例 06/29 01:14
推 lawguitar: 預備合併其先後位之訴間的「附隨一體性」,能否突破 06/29 01:16
→ lawguitar: 處分權主義,本即是有爭議的問題。 06/29 01:17
→ lawguitar: 另上訴不可分的效力僅止於阻卻原判決確定,未必表示 06/29 01:18
→ lawguitar: 該不可分部分當然成為上訴審得加以審判的範圍。 06/29 01:19
推 newfrank: 同times大,雖然是在考民訴,但不能切割實體法啊! 06/29 01:28
→ newfrank: 有可能買賣契約有效可請求移轉標的物所有權與契約解除後 06/29 01:28
→ newfrank: 給付遲延的遲延損害違約金同時勝訴嗎? 06/29 01:28
→ newfrank: 83年台上787就是意識到這一點才會認為,假使2審認經上訴 06/29 01:28
→ newfrank: 的先位聲明有理由時,即便後位聲明未經被告附帶上訴,也 06/29 01:28
→ newfrank: 要產生附隨一體性而同時廢棄1審備位聲明有理由部分,這 06/29 01:28
→ newfrank: 是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備位聲明不能並存的性質使然。 06/29 01:28
推 H25566: 這案子先備位聲明看來是不能同時併存也沒有金額可分性(99 06/29 10:40
→ H25566: 司電腦題),二審認先位有理由當然要全部廢棄,不可能有先 06/29 10:40
→ H25566: 備位同時有理由的情況。至於你的疑惑,假設本題是二審也覺 06/29 10:40
→ H25566: 得先位無理由,則此時應該維持原判,因為沒有人針對備位聲 06/29 10:40
→ H25566: 明上訴,原因就是你講的處分權主義。 06/29 10:40
推 CCWck: 一審先位無理由變有理由,備位有理由變毋須審判,當然兩訴 06/29 11:14
→ CCWck: 都要廢棄 06/29 11:14
經過樓上各位講解過後,大致上了解了
來對自己的問題自問自答一下:
1.操作原則上沒錯,即原則上「法院僅得於當事人聲明上訴之範圍內為審判」
2.但於客觀預備合併之訴,一審先位敗訴,後位勝訴
原告就先位上訴,被告未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先位之訴有理由,的情況
如果照上述原則操作,法院只能廢棄先位,此時將造成先位/後位同時有理由
但先位/後位本質上不二立(不可能同時買賣契約有效,又可以酌減違約金)
所以83台上787例就說,此時應解為備位因附隨一體性而移審
以避免先位/後位同時有理由的狀況發生
3.另外,移審 ≠ 上訴聲明
法院審判的範圍,依然以當事人的聲明為準,併予敘明
再次謝謝各位大德熱心解惑,感激不盡!
※ 編輯: Saaski (180.176.55.62), 06/29/2017 22: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