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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司法官一試,民法/民訴第75題》 甲主張:甲與乙就某不動產簽立買賣契約,約定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甲 已給付其中1,000 萬元,因乙未依約移轉所有權,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 (先位之訴),倘法院認甲遲延給付買賣價金,乙解除買賣契約有理由,惟乙將其已付價 金全部沒收為違約金,顯然過高,應酌減違約金為 300 萬元,依回復原狀規定,請求乙返 還扣除違約金後之剩餘價金 700 萬元(備位之訴)。第一審認甲先位之訴無理由,備位之 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命乙返還價金 500萬元。甲就先位之訴判決提起上訴, 乙就敗訴部分未聲明上訴或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廢棄第一審先位之訴部分之判決,改判如甲    先位聲明 (B)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但違約金約定顯然過高,認酌減至三百萬元,    始為合理,應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命乙返還價金七百萬元 (C)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惟甲並未就備位之訴聲明上訴,不得就備位聲    明為審判 (D)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廢棄第一審全部之判決,改判如甲先位聲明 答案是(D),我選(C) 我的想法是: 既然甲就備位之訴沒有聲明上訴 則基於處分權主義&民事訴訟法第450條 法院僅得於甲聲明上訴之範圍內(先位之訴)為審判 法院即不得廢棄備位之訴 Google了一下,找到「最高法院72年度第8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似乎也是跟我採同樣見解 但很明顯的跟這題答案不合 所以,我的問題是: 1.我以上對於上訴範圍的操作有錯嘛?錯在哪? 2.承上,如果我的操作沒錯的話,那為什麼這題的答案會是(D),法條依據何在? 謝謝各位大德熱心解惑 也祝各位心想事成,早日上岸  -- ◢◢ξ 切斷頭殼顛倒巧 ▍你可以揮兩把劍 \ MARVEL 真不簡單!    ▉ / Deadpl ◥█ ◢█████◣ ▇▇﹊Y ψleo19909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55.6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8667045.A.351.html
Zyth: C...那不就會先訴勝訴、備位之訴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06/29 00:53
Zyth: 甲僅就先位之訴聲明上訴..備位之訴因上訴不可分而發移審效力 06/29 00:54
雖然結果會有點怪,但邏輯上來說,我的操作也沒錯啊?,所以想請問Z大:  1.我的操作有錯嘛?錯的地方在?  2.「備位之訴因上訴不可分而發生移審效」的法律依據何在?我翻法條翻不到 先謝過Z大了
lawguitar: 該決議的前提是:原審原告先位之訴勝訴,跟此題不同。 06/29 00:56
但「法院僅得於當事人聲明上訴之範圍內為審判」這個原則,在本題也有適用吧?
timeflies: 可以參考83台上787判例 06/29 01:14
lawguitar: 預備合併其先後位之訴間的「附隨一體性」,能否突破 06/29 01:16
lawguitar: 處分權主義,本即是有爭議的問題。 06/29 01:17
lawguitar: 另上訴不可分的效力僅止於阻卻原判決確定,未必表示 06/29 01:18
lawguitar: 該不可分部分當然成為上訴審得加以審判的範圍。 06/29 01:19
newfrank: 同times大,雖然是在考民訴,但不能切割實體法啊! 06/29 01:28
newfrank: 有可能買賣契約有效可請求移轉標的物所有權與契約解除後 06/29 01:28
newfrank: 給付遲延的遲延損害違約金同時勝訴嗎? 06/29 01:28
newfrank: 83年台上787就是意識到這一點才會認為,假使2審認經上訴 06/29 01:28
newfrank: 的先位聲明有理由時,即便後位聲明未經被告附帶上訴,也 06/29 01:28
newfrank: 要產生附隨一體性而同時廢棄1審備位聲明有理由部分,這 06/29 01:28
newfrank: 是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備位聲明不能並存的性質使然。 06/29 01:28
H25566: 這案子先備位聲明看來是不能同時併存也沒有金額可分性(99 06/29 10:40
H25566: 司電腦題),二審認先位有理由當然要全部廢棄,不可能有先 06/29 10:40
H25566: 備位同時有理由的情況。至於你的疑惑,假設本題是二審也覺 06/29 10:40
H25566: 得先位無理由,則此時應該維持原判,因為沒有人針對備位聲 06/29 10:40
H25566: 明上訴,原因就是你講的處分權主義。 06/29 10:40
CCWck: 一審先位無理由變有理由,備位有理由變毋須審判,當然兩訴 06/29 11:14
CCWck: 都要廢棄 06/29 11:14
經過樓上各位講解過後,大致上了解了 來對自己的問題自問自答一下:    1.操作原則上沒錯,即原則上「法院僅得於當事人聲明上訴之範圍內為審判」    2.但於客觀預備合併之訴,一審先位敗訴,後位勝訴              原告就先位上訴,被告未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先位之訴有理由,的情況      如果照上述原則操作,法院只能廢棄先位,此時將造成先位/後位同時有理由   但先位/後位本質上不二立(不可能同時買賣契約有效,又可以酌減違約金)   所以83台上787例就說,此時應解為備位因附隨一體性而移審   以避免先位/後位同時有理由的狀況發生  3.另外,移審 ≠ 上訴聲明   法院審判的範圍,依然以當事人的聲明為準,併予敘明 再次謝謝各位大德熱心解惑,感激不盡! ※ 編輯: Saaski (180.176.55.62), 06/29/2017 22: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