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leventy: 甲非所有權人,所以無理由。第二小題是不是問誰有請求權06/29 15:56
→ aleventy: 或甲應如何取回金飾?06/29 15:56
所以這題應該直接寫甲因為非所有權人,故無理由請求返還金飾嗎?
他只有問甲向乙請求返還金飾有無理由,並沒有問誰有或甲應如何取回。
然後這大題確實有第二個子題,但是另一個跟第一子題無關的題目。
推 jsj2203012: 第二段結論怪怪的,甲的無權處分為什麼無效?06/29 17:21
啊!突然發現,已更正謝謝你的指正
※ 編輯: zeephine (36.232.9.204), 06/29/2017 17:29:07
※ 編輯: zeephine (36.232.9.204), 06/29/2017 17:31:30
推 a098791: 這題是在考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無權處分是無損益的中型行為06/29 17:35
→ a098791: 吧,要類推77條。 06/29 17:35
→ a098791: *77條但書06/29 17:36
推 GroveStreet: 推樓上,要注意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的問題 06/29 17:56
推 a303121: 這題不能用767,應處分行為只是效力未定,不是無效06/29 18:01
推 aleventy: 題目不是說甲母不同意了?第二段先寫效力未定,第三段再06/29 18:15
→ aleventy: 引題目敘述證明物權行為無效,乙為無權佔有,然甲非所06/29 18:15
→ aleventy: 有權人,無767條之物上請求權06/29 18:15
到這邊跟我想法都一樣
→ aleventy: (第4段)旁論:若甲母授權甲代其請求返還,甲之請求有06/29 18:18
→ aleventy: 理由06/29 18:18
→ aleventy: 是說這題最多12-15分,應該不用寫太多,畢竟不是司律06/29 18:19
理解!讓我卡住的就是最後,原來寫成若甲母授權甲代其請求,則甲有理由。謝謝aleven
ty大:)
推 newfrank: 同9樓,既然甲母都不同意了,表示是118無權處分的拒絕承06/29 18:33
→ newfrank: 認,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類推適用77條但書沒什麼幫助06/29 18:33
→ newfrank: ,而且這是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甲根本沒有合法權益可歸屬06/29 18:33
→ newfrank: ,甲不能對乙主張179。06/29 18:33
所以這題結論應是甲無對乙請求返還的權利,若要寫成甲有理由,須如樓上a大所述,若甲母授權甲代其請求返還,我的理解是這樣,對嗎?
推 a098791: 樓上,類推77條但書,其母有沒有同意就不重要了啊,怎麼06/29 18:52
→ a098791: 還會是無權處分?06/29 18:52
推 a098791: 哦哦我想通了~~謝謝06/29 18:54
推 lovekangin: 我的講義是類推77但書06/29 19:09
推 a098791: L大,我現在的想法是這題是在考雙重瑕疵,題目設計成限 06/29 19:41
→ a098791: 制行為能力人的原因有其中一個考點是在考類推77條但書的06/29 19:41
→ a098791: 獨立為意思表示的能力,然而77條但書只補足了為意思表示 06/29 19:41
→ a098791: 無須父母同意仍為有效這一個點;欠缺處分權的這個瑕疵仍06/29 19:41
→ a098791: 未補足~有錯麻煩再指正06/29 19:41
也謝謝a098791大,因為你上面提出的類推77條,讓我發現自己是否那邊沒有看熟
推 z765212121: 欠缺處分權的瑕疵講義上寫用善意受讓制度補足(???)06/29 19:59
→ z765212121: 這樣感覺很奇怪06/29 20:00
→ aleventy: 善意受讓的前提是有權占有,本題中契約無效06/29 21:35
推 Zyth: 善意受讓是否以原因行為有效為前提,有肯否兩說。06/29 21:41
※ 編輯: zeephine (111.82.14.46), 06/29/2017 22:06:45
※ 編輯: zeephine (111.82.14.46), 06/29/2017 22:11:09
→ newfrank: 其實乙若主張善意取得,會更麻煩,會涉及限制行為能力人 06/29 22:34
→ newfrank: 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可否善意取得的爭點。 06/29 22:34
推 wingdeath028: 這題感覺應該要討論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為中性行 06/30 15:09
→ wingdeath028: 為,跟善意取得是否以原因行為有效 06/30 15:10
推 aufok: 契類無物不侵其 06/30 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