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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得不以自治條例定之? (A)市營青果公司之組織 (B)縣立中學之組織 (C)資訊公開與限制事項 (D)酒駕處罰加重事項 答案(B) -- 地方制度法 第 28 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 記得當時的想法是 縣立中學 應該是 歸縣政府管 然後應該算是 "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所以第一時間就把(B)刪除 選(C) 之所以選(C) 因為想起有一部法律叫做 政府資訊公開法 想說 法律 跟 自治條例 好像是不同等級... 為什麼答案會是(B)? 請強者大大幫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26.1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9851512.A.927.html
trade007321: 跟我想的一樣耶 07/12 17:28
cgmix07: 因為地制法62條第3項有特別講 07/12 17:38
cgmix07: 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和學校的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訂定 07/12 17:39
yingying: 62條,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訂之 07/12 22:10
yingying: 所以用自治規則就行了 07/12 22:12
jorry111111: 重題老師:來呀!互相傷害呀! 07/12 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