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uii0306: 一 研究這問題的實益是什麼,就兩個不同程序 07/17 10:25
推 wuii0306: 二 您所謂克服訴訟障礙指的是? 裁定駁回訴訟就沒了,沒 07/17 10:28
→ wuii0306: 繫屬的問題 07/17 10:28
→ wuii0306: 有錯請不吝指正 07/17 10:28
→ miau1222: 行政訴訟法的本質,與民事訴訟比較相似,你拿刑事訴訟去 07/17 13:08
→ miau1222: 跟行政訴訟相互比較,本來就比不出個所以然,也沒意義 07/17 13:09
→ miau1222: 公訴不受理判決,我沒記錯的話,大概只有在刑訴才有。 07/17 13:10
→ miau1222: 另外,『裁定是克服訴訟障礙』、『案件不因裁定而終結』 07/17 13:11
→ miau1222: 這觀念不完全正確,而且很危險,請務必導正,民訴249條 07/17 13:12
→ miau1222: 起訴要件欠缺程式,經命補正不補,法院依該規定裁定駁回 07/17 13:12
→ miau1222: 案件是否因該裁定終結?當然終結! 07/17 13:14
→ miau1222: 同理,行訴107條因訴訟要件欠缺經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訴 07/17 13:17
→ miau1222: 訟繫屬當然亦因該裁定而消滅。裁定程序駁回跟實體判決的 07/17 13:18
→ miau1222: 差一點及區分實益應在於,有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07/17 13:47
→ yankees10721: 謝謝解答! 07/17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