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odbearz: 請求「權」和請求「額度」,會分嗎? 07/17 20:06
→ kevin978512: 是說機關從得行使請求權時起5年內行使 不是只能追還5 07/17 20:11
→ wowisgood: 哦哦哦!太讚了感謝回答,難怪我一直覺得有點矛盾 07/17 20:12
推 starnotice: 自行政機關合理期待時。向後算五年為請求權消滅時效 07/17 20:21
→ newfrank: 131條是處分在用的時效,然後時效起算請看102年11月決議 07/17 20:49
→ newfrank: 。 07/17 20:49
→ wowisgood: 是說我發現我這題好像正反意見都有 QQ 07/18 18:52
→ newfrank: 違約金債權的消滅時效是基於行政契約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 07/18 19:42
→ newfrank: 而來,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要準用民法249條至251條 07/18 19:42
→ newfrank: ,而民法債務不履行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起算時點有兩說, 07/18 19:42
→ newfrank: 一說認為以原給付債權可行使時起算(即區分是否訂有清償 07/18 19:42
→ newfrank: 期決定),另一說認為以債務不履行時起算。 07/18 19:42
→ newfrank: 所以你的問題本身就有問題。 07/18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