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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48條第1項: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 有者,縱其讓 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 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關於這條有個疑問 本文中已經寫受讓者若是善意,其受讓受保護 然後在但書中 為何又有強調一個明知呢? 是否為多餘的,還是有其他意思我誤會了? 懇請大大們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0826676.A.FE1.html
kilof: 就是故意跟重大過失而不知不適用07/24 00:37
我的意思是說 既然受讓人是屬善意,不知讓與人無讓與權限了 那為何但書又要再加上明知(故意)? 善意受讓人因重大過失不知讓與人無權限,這我能了解。 但 善意受讓人明知讓與人無讓與權限 既然受讓人都是善意的了,怎麼又會是明知? ※ 編輯: RoyHoliday (223.140.116.93), 07/24/2017 01:01:13
forty1248: 但書說的是 受讓人,不是 善意受讓人,你用善意受讓人 07/24 01:18
forty1248: 解釋當然很奇怪 07/24 01:19
skyblue0227: 前段的主體是"善意的"受讓人 但書的主體是"受讓人" 07/24 01:43
skyblue0227: 而且 如果都是善意受讓人的話何必用但書呢 07/24 01:43
youpo: 記得張台大上課好像說過,會有這個疑問,代表你的邏輯很好 07/24 01:46
youpo: 。這個是立法技術的問題,立法者像是個囉唆的老媽子,在但 07/24 01:46
youpo: 書重複提醒“非善意”就是“明知”、“惡意”不適用“善意 07/24 01:46
youpo: 受讓”。其實但書只要明文“重大過失而不知”不在此限,即 07/24 01:46
youpo: 足。 07/24 01:46
youpo: 補讚 07/24 01:49
SUN0727: 把明知跟重大過失套進本文取代善意就比較好理解了 07/24 08:41
watermom5566: 這個問題蠻好的,就是立法的問題啦! 07/24 10:45
GroveStreet: 就立法技術太差呀 07/24 22:57
deeryi: 就只是冗言而已 07/25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