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ilof: 就是故意跟重大過失而不知不適用07/24 00:37
我的意思是說
既然受讓人是屬善意,不知讓與人無讓與權限了
那為何但書又要再加上明知(故意)?
善意受讓人因重大過失不知讓與人無權限,這我能了解。
但
善意受讓人明知讓與人無讓與權限
既然受讓人都是善意的了,怎麼又會是明知?
※ 編輯: RoyHoliday (223.140.116.93), 07/24/2017 01:01:13
推 forty1248: 但書說的是 受讓人,不是 善意受讓人,你用善意受讓人 07/24 01:18
→ forty1248: 解釋當然很奇怪 07/24 01:19
推 skyblue0227: 前段的主體是"善意的"受讓人 但書的主體是"受讓人" 07/24 01:43
→ skyblue0227: 而且 如果都是善意受讓人的話何必用但書呢 07/24 01:43
→ youpo: 記得張台大上課好像說過,會有這個疑問,代表你的邏輯很好 07/24 01:46
→ youpo: 。這個是立法技術的問題,立法者像是個囉唆的老媽子,在但 07/24 01:46
→ youpo: 書重複提醒“非善意”就是“明知”、“惡意”不適用“善意 07/24 01:46
→ youpo: 受讓”。其實但書只要明文“重大過失而不知”不在此限,即 07/24 01:46
→ youpo: 足。 07/24 01:46
推 youpo: 補讚 07/24 01:49
推 SUN0727: 把明知跟重大過失套進本文取代善意就比較好理解了 07/24 08:41
推 watermom5566: 這個問題蠻好的,就是立法的問題啦! 07/24 10:45
推 GroveStreet: 就立法技術太差呀 07/24 22:57
推 deeryi: 就只是冗言而已 07/25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