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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93條5項但書,有事實足認... 可以請求法院以適當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辯護人獲知。 再加上修正的101條3項,禁止獲知的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依據。 不就讓可能原有湮滅,偽造證據或勾串證人的被告,因為無法獲知此類證據,然後法院無 法因此作為羈押理由審查,反而無法羈押此類被告嗎?但是此類被告依照原有101條文, 不就是為何要羈押原因嗎? 到底要怎麼要看修正的這幾條條文,怎麼適用? (不曉得有沒有人聽的懂我的問題....) 請教各位前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4.123.1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1132818.A.B5B.html ※ 編輯: hannocps (140.114.123.146), 07/27/2017 13:20:52 ※ 編輯: hannocps (140.114.123.146), 07/27/2017 13:21:26 ※ 編輯: hannocps (140.114.123.146), 07/27/2017 13:22:08
newfrank: 你仔細看93條給被告與辯護人閱覽的時間有多少,閱覽完馬07/27 13:31
newfrank: 上就進行羈押訊問了,就算要串供滅證也很難在這麼閱覽期07/27 13:31
newfrank: 間達成。07/27 13:31
newfrank: 所以新法的方向是,檢察官要聲請羈押就要拿出一定能獲得07/27 13:31
newfrank: 羈押原因和必要性的足夠證據,能使法院作成羈押裁定,但07/27 13:31
newfrank: 是一旦無法羈押,那就要冒著具保後被告跑去串供滅證的風07/27 13:31
newfrank: 險,等於一方面課與檢方羈押審查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保 07/27 13:31
newfrank: 障被告和辯護人羈押審查的閱覽權。 07/27 13:31
CCWck: 武器平等原則,檢不給被告看的,就不能拿來押人07/27 13:32
hannocps: 喔喔喔了解,不過是不是因為正當法律程序而來的呢?記得07/27 13:39
hannocps: 737理由書說,羈押不是審判,跟武器平等沒有關聯(?07/27 13:39
※ 編輯: hannocps (140.114.123.146), 07/27/2017 13:39:28 ※ 編輯: hannocps (140.114.123.146), 07/27/2017 13:39:55
hannocps: 我後來的理解是,如果禁止的話,就完全不得羈押了。限 07/27 13:43
hannocps: 制的話,閱卷時間少所以很難,故法院還是可以審查。而 07/27 13:43
hannocps: 兩者都課予檢察官到庭義務這樣(? 07/27 13:43
william86104: 簡單的說就是立法者較偏向保護被告的卷證資訊獲知權 07/27 18:49
yoNELLY84: 只要向被告及辯護人告知限制部分的梗概,法院仍然可以 07/27 20:36
yoNELLY84: 以之作為羈押的依據,立法理由要看清楚! 07/27 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