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ewfrank: 你仔細看93條給被告與辯護人閱覽的時間有多少,閱覽完馬07/27 13:31
→ newfrank: 上就進行羈押訊問了,就算要串供滅證也很難在這麼閱覽期07/27 13:31
→ newfrank: 間達成。07/27 13:31
→ newfrank: 所以新法的方向是,檢察官要聲請羈押就要拿出一定能獲得07/27 13:31
→ newfrank: 羈押原因和必要性的足夠證據,能使法院作成羈押裁定,但07/27 13:31
→ newfrank: 是一旦無法羈押,那就要冒著具保後被告跑去串供滅證的風07/27 13:31
→ newfrank: 險,等於一方面課與檢方羈押審查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保 07/27 13:31
→ newfrank: 障被告和辯護人羈押審查的閱覽權。 07/27 13:31
推 CCWck: 武器平等原則,檢不給被告看的,就不能拿來押人07/27 13:32
→ hannocps: 喔喔喔了解,不過是不是因為正當法律程序而來的呢?記得07/27 13:39
→ hannocps: 737理由書說,羈押不是審判,跟武器平等沒有關聯(?07/27 13:39
※ 編輯: hannocps (140.114.123.146), 07/27/2017 13:39:28
※ 編輯: hannocps (140.114.123.146), 07/27/2017 13:39:55
→ hannocps: 我後來的理解是,如果禁止的話,就完全不得羈押了。限 07/27 13:43
→ hannocps: 制的話,閱卷時間少所以很難,故法院還是可以審查。而 07/27 13:43
→ hannocps: 兩者都課予檢察官到庭義務這樣(? 07/27 13:43
→ william86104: 簡單的說就是立法者較偏向保護被告的卷證資訊獲知權 07/27 18:49
推 yoNELLY84: 只要向被告及辯護人告知限制部分的梗概,法院仍然可以 07/27 20:36
→ yoNELLY84: 以之作為羈押的依據,立法理由要看清楚! 07/27 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