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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晚安,有個問題想請教大家,雖然我覺得這好像很冷門,考試可能不太會考,但還是 問一下: 一、關於扣押的規定,以前都是附帶於搜索來的,然而對非搜索而來的扣押,實務見解似 乎創設了一個「留存物」的東西。 刑訴143: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五條之規定。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六號判決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 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亦即準用扣押物處置、發還等規定)。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定有明文。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警察機關自得 依法留存。原判決已敘明:本件搜索扣押,係由XX分局刑事組向第一審法院聲請核發搜 索票後,……搜索,搜索地點係……車輛回收工廠,搜索後並未發現任何扣押物品。嗣上 開搜索人員在非搜索票所載得為搜索範圍同路段……發現行車電腦一百十一台……等物, 因無搜索票,係經在場人XXX同意後,取樣十二台行車電腦查證,並由該分局刑事組負 保管之責……。前揭十二台行車電腦係由警察人員以「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 犯罪現場之物」為由扣案,其在法律上之性質,係留存物。 二、刑訴去年修法新增了「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如果是非出於搜索的扣押,除了可得 為證據之物,或外,都要用扣押裁定才行 刑訴133-1:Ⅰ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 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三、想問的問題: (一)現場撿到的東西,是扣押物還是非扣押物? 假使:警察抵達犯罪現場,在地上撿到凶器一把。這東西不是基於搜索而來: 1. 依照新法,因為是「非基於搜索之『扣押』」,加上又是「可得為證據之物」,不 用扣押裁定,解釋上它是扣押物。 2. 但是根據第143 條的敘述,還有實務的見解,它是「留存物」,「準用」扣押物的 規定。既然是準用,就表示本質上不是扣押物。 3. 所以:現場撿到的東西,性質上是不是扣押物啊? (二)該判決說的「自得依法留存」是什麼意思? 如果以新法來說,就是依第133條之1沒錯(但是依照這條收進來的話,就變成扣押    物了啊)。但是當時沒有這個法。按照當時法律,要依哪條法來留存呢?好像找不    到一個法源依據可以「留存」。還是說當時就承認非基於搜索而來的扣押,就可以    直接收起來作為證據了? 還請大家不吝賜教謝謝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16.1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1435050.A.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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