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JAFA (不是說好不打啵)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原因自由行為兼客體錯誤
時間Mon Jul 31 21:08:19 2017
各位好,最近在念原因自由行為時,看到撲馬的破裡面討論的題目
甲教唆乙殺丙,乙為了壯膽而喝酒陷入酩訂狀態,之後衝入丙家卻將丙之子丁誤為丙而殺
之,試問甲,乙之罪責。
在討論乙對丁的罪責時,撲老師認為這裡應採具體符合說為當,但是之後採例外說或前置
說又得到迥然不同的答案
http://i.imgur.com/U4BPJI2.jpg
卡了很久還是不懂為什麼例外說會論殺人既遂…有強大的同學可以解惑嗎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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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oveway: 撲馬老師的書?!07/31 21:11
推 Zyth: 「著手」的時間點07/31 21:56
謝謝Z大抽空回覆!
推 waterlovers: 用例外說就不用考慮前面喝酒行為了..只看後面有沒有07/31 22:57
→ waterlovers: 殺人故意..就是一般的等價客體錯誤而已07/31 22:58
推 waterlovers: 前置說,就把喝酒前的人跟喝酒後的人當成兩個人看待 07/31 23:00
→ waterlovers: 類似間接正犯..所以算是打擊錯誤..07/31 23:01
謝謝w大,我完全被這張圖採具體符合說給框架住了難怪一直不懂XD
※ 編輯: JAJAFA (42.77.71.207), 07/31/2017 23: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