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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86II規定證人有181的情形 應告知 可是沒有規定到其他的 所以證人有180的情形時 是"準用"186II嗎 還是類推適用?? 感謝回答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4.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141.2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1568680.A.C38.html
CCWck: 185 08/01 14:28
applexdot: 185明明有寫.... 08/01 14:29
感謝回答 那請問違反185的法律效果?? 我這邊讀的卡卡的 ※ 編輯: maxim20xx (36.238.141.207), 08/01/2017 14:36:36 ※ 編輯: maxim20xx (36.238.141.207), 08/01/2017 14:39:11 ※ 編輯: maxim20xx (36.238.141.207), 08/01/2017 14:52:52
waterlovers: 違反185有兩說,一說用185-4權衡,另一說認為 08/01 16:36
waterlovers: 國家違反告知義務沒有侵害被告權利,所以照樣有證據 08/01 16:37
waterlovers: 能力(好像是學說見解..) 08/01 16:38
william86104: 186條第二項未告知的效果:美日派:此時將使其陷入三 08/01 21:00
william86104: 難困境,違反不自證己罪,應該排除證據能力。 08/01 21:00
william86104: 實務是認為法無明文,以158-4權衡證據能力。 08/01 21:00
william86104: 德派的見解就操作三階段審查模式。 08/01 21:00
waterlovers: 要分對本案被告或是對於證人唷! 我說的是對本案被告 08/02 07:39
waterlovers: william大說的應該是對證人自己 08/02 0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