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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新聞 https://goo.gl/pRzXkv 墨西哥16歲少年入境美國時,攜帶了2瓶液態冰毒,聲稱是蘋果汁,安檢人員要求他打開 飲用以證明,他喝了以後猝死。他的家人後來獲美國政府賠償100萬美元(約3000萬元台 幣)。 是我思想太民粹嗎? 我不太能理解為什麼政府要賠償耶! @@ 看到網路上有人討論法理基礎, 有人回說可以用檢驗的,不該要求飲用。 所以算是違背"比例原則"的"必要性"或"衡量性"囉? 還是應怎麼解讀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184.1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1662693.A.F4B.html
wtlnana: 官員算是可預知還用這種方法也算是故意致死?若懷疑是冰 08/02 18:35
wtlnana: 毒而當事人說是蘋果汁,那把蘋果汁扣留不就好了,誤會了 08/02 18:35
wtlnana: 也沒差,算是違反比例原則吧 08/02 18:35
elmerischen: 直覺是公務員職務上的侵權行為,再以國賠法賠償? 08/02 19:10
aleventy: 應該是違反比例原則吧,再來就是過失致死的賠償 08/02 19:45
Jeffery71: 政府作事要嚴守規定,發現違禁物,沒有可叫他喝下去的規 08/02 23:51
Jeffery71: 定,就是不能作。 08/02 23:52
spector66: 行政法答題如果以樓上的「就是不能做」申論 不知道會 08/03 07:24
spector66: 有幾分 08/03 07:24
Jeffery71: 這不是考試阿。 若考試判斷行政檢查、裁量逾越。因為 08/03 09:07
Jeffery71: 直接違反法令規定,不大須要再用比例原則檢驗了。 08/03 09:08
love110257: 比例原則+1 08/03 09:50
cindycincia: 家屬樂翻了吧...... 08/03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