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第 10 條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 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二、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 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58 條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 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 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我想問的是,第十條講的離婚跟第58條講的撤銷婚姻,兩個要如何分辨阿? 兩條依樣都是在講自認的效力,有點搞不太清楚,第10條有但書不受自認拘束,第58條 就直接排除了﹐ 懇請好心人士解惑,下禮拜就要考試了好緊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17.1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1861745.A.12B.html
chianganchi: 我個人的理解是:第十條的離婚,當事人本有處分權限 08/05 06:07
chianganchi: 公益性較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辯論主義,故自認可拘 08/05 06:09
aaaaaz22: 離婚是合意或因婚姻中一方有離婚事由受裁判;撤銷是成立 08/05 06:14
aaaaaz22: 婚姻時有瑕疵,請參民法婚姻章。 08/05 06:14
chianganchi: 束法院,只有在四個情形下,才因公益性的理由,適用 08/05 06:17
chianganchi: 職權主義。在第58條的情形,因其公益性高,故採職權 08/05 06:18
chianganchi: 職權探知主義。但在第58條的情形,因其涉及當事人身 08/05 06:20
chianganchi: 分關係的確定,法院當事人之自認自然不拘束法院,而 08/05 06:23
chianganchi: 由法院依職權加以認定之 08/05 06:24
waterlovers: 撤銷婚姻民法有那些事由啊...確認那些事由怎麼可以 08/06 09:30
waterlovers: 有自認..法院要依職權調查.. 08/06 09:30
waterlovers: 離婚就是兩邊怨打願挨的問題 08/06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