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terlovers: 網路擬答常常讓我覺得石破天驚~ 08/06 21:37
推 tp6xu3: 第二題是依民法第823條隨時可主張嗎? 08/06 22:16
→ ppingin: 手邊的教材至少共有章看完吧... 08/06 22:25
→ EZpower: 工讀生的擬答吧 08/06 22:29
→ ptt0219: (一)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41號解釋。 08/06 22:34
→ ptt0219: (二)請參照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 08/06 22:34
推 EZpower: 第一題不行(34-1執點),第二題是問主張,建議民法寫隨 08/06 22:42
→ EZpower: 時得請求外,再帶多數決主張標示分割(可)跟權利分割( 08/06 22:42
→ EZpower: 不可)寫 08/06 22:42
推 count52: 不是你要重讀 是寫擬答的要去重讀 08/06 22:46
推 tttggg: 請問這是哪家的擬答?放在網路之前都沒有在思考一下有無問 08/06 23:02
→ tttggg: 題,不怕誤人子弟嗎? 08/06 23:02
→ ptt0219: 更正: 08/06 23:12
→ ptt0219: (二)請參照民法第819條第2項。 08/06 23:12
推 winu: 讀享老闆最近就在臉書直接轟有些作者不要出書害人,, 08/06 23:12
→ ptt0219: 又土地法第34條之1所稱之處分並不包括設定抵押權。 08/06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