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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singit (uw)》之銘言: : : 106一試第4題 : 甲僱用乙殺 A,乙購得開山刀一把,前往 A 宅途中,被警逮捕。 : 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為應如何論罪? : A甲論以教唆殺人未遂,乙論預備殺人 : B甲論以幫助預備殺人,乙論預備殺人 : C甲、乙共同預備殺人 : D甲無罪,乙論以預備殺人 : 答案D : 求問不是說好用實務見解嗎?怎麼又突然採限制從屬理論? : 謝謝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 第 29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甲教唆乙殺害丙以報前仇,乙允其所請,前往商店購買兇刀1把及頭套 1 個準備殺人,隨即為警查獲,試問甲是否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討論意見:甲說:甲不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理由:(一)修正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 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依修正理由之說明:「修正後之 教唆犯改採德國刑法及日本多數見解之共犯從屬性說中之『 限制從屬形式』,共犯之成立係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 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必須正犯者(被教唆者)著手於 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即須正犯行為具備構成要 件該當性、違法性),始足當之。」如被教唆者雖生決意卻 未實行者,教唆者並不成立教唆犯。本題甲教唆乙殺害丙以 報前仇,乙允其所請,前往商店購買兇刀 1 把及頭套 1 個準備殺人,惟並未著手「殺人罪之實行行為」,故甲並不 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二)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雖設有預備殺人罪之規定,但甲是 教唆乙犯殺人罪,並非教唆乙犯預備殺人罪,故甲仍不成立 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三)「實行行為」之概念須具備以基本構成要件為基礎之行為類 型性,始有其實質性,因預備犯乃屬欠缺類型性之行為,若 亦肯定其「實行行為性」,則實行行為之概念,將明顯成為 空洞無實質內容之概念;從而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使之 實行」之規定,應以著手實行之實行行為為限,並不包括預 備罪。 (四)預備罪,可分為從屬的預備罪(例如,殺人罪或強盜罪之預 備罪等)與獨立的預備罪(例如刑法第 199 條偽造通用貨 幣預備罪等等),前者,係屬於無定型之行為,是以無法肯 定該預備罪之教唆犯,至於後者,由於該預備行為已經被類 型化(構成要件化)而有其定型性,因此得肯定該預備罪之 教唆犯。如是旨所示,本題乙所犯是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第 1 項之預備殺人罪,係從屬的預備罪,並無教唆犯 之問題,故甲不成立預備殺人之教唆犯。 乙說:甲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理由:(一)修正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 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其中「使之實行」一詞,於解釋 上應包括「陰謀」、「預備」在內,是以被教唆者雖僅止於 陰謀或預備階段,但法律有處罰陰謀或預備之行為時,被教 唆者成立陰謀罪或預備罪,教唆者亦應成立陰謀罪或預備罪 之教唆犯,是以如題旨所示,甲教唆乙殺害丙以報前仇,乙 允其所請,前往商店購買兇刀 1 把及頭套 1 個準備殺人 ,隨即為警查獲,乙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第 1 項預備殺人罪,甲亦應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二)甲說拘泥於文義,不知陰謀犯、預備犯亦屬於犯罪行為之一 種,自有不當。 審查意見:採乙說。 研討結果:(一)討論意見乙說理由(二)刪除。理由(一)第 3 行第 2 句起「 於解釋上應包括...在內」修正為「如採修正構成要件之形式理 論,於解釋上應可包括...在內」。 (二)經以甲說及修正後乙說表決結果: 採修正後乙說。(實到人數 75 人,採甲說 19 票,採修正後乙說 41 票。) 提案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 第 29 號)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271 條(94.02.02) 考題考一堆實務不常用到的教唆犯,到底是怎麼回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5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2078568.A.075.html
ptt0219: 座談會問題對法院無拘束力。一般而言,所謂的「實務見解 08/07 12:33
ptt0219: 」係指司法院解釋、最高法院決議及最高法院判例。 08/07 12:33
tp6m4g0: 不要看座談會... 08/07 12:37
tp6m4g0: 律師書狀引用座談會見解,應該會被法官電爆 08/07 12:38
soqqcat: 還好吧,一二審時用座談會法律見解很常見阿。 08/07 12:40
DogT: 所以這題到底有沒有疑義呢 08/07 13:00
hope0955: 高院座談會,對於不得上訴G3的案件才比較有參考價值吧 08/07 13:03
DogT: 高院座談只稍微侷束地院法官,不能拿來當考試的最終實務見 08/07 13:05
DogT: 解吧 08/07 13:05
DogT: 法官擬判隨便抓個最高判決要旨就能把座談會決議打槍了 08/07 13:05
soqqcat: 但這個高院座談會見解也沒有被最高否定阿,可別小看座談 08/07 13:07
soqqcat: 會的影響力喔。 08/07 13:07
louis123321: 書狀很常用座談會啊 誰被電爆? 08/07 13:22
louis123321: Tp6m是執業時用座談會見解被法官洗臉~? 08/07 13:23
miau1222: 樓上認為此座談會見解非實務多數見解,那請問樓上諸位能 08/07 13:38
miau1222: 否提出最新的最高法院見解或多數最高法院見解字號以供 08/07 13:39
miau1222: 拜讀? 08/07 13:39
DogT: 我是有看過律師一直講,結果被審判長嗆本庭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08/07 13:39
DogT: ,不要一直跟我說決議怎樣。 08/07 13:39
miau1222: 這個座談會,是針對當年新刑法修正時所召開的,對實務運 08/07 13:40
miau1222: 做是很有影響力的。 08/07 13:40
leaveleft: 其實我覺得應該定義一下"實務"的範圍… 08/07 13:41
bbsgo0857: 實務真的是看法官心情,他是可以連判例都無視的,只是 08/07 13:43
bbsgo0857: 被駁回重審,聽說就是丟臉而已 08/07 13:43
bbsgo0857: 所以才會有判例拘束性 08/07 13:43
DogT: 不過我覺得29條修法法理由既然明文採限制從屬,的確不處罰 08/07 13:44
DogT: 教唆陰謀,教唆預備倒是無誤 08/07 13:45
bbsgo0857: 所以說去聲請釋疑比較知道到底他們怎麼認定,目前的實 08/07 13:46
bbsgo0857: 務見解 08/07 13:46
CCWck: 試題疑義不會跟你說理由啊 08/07 14:01
CCWck: 只會回罐頭文字,不影響評閱 08/07 14:02
pinhanpaul: 判決很常引用座談會,座談會甲乙說背後也都有判決支持 08/07 14:10
hope0955: 上總複習老師有帶這個考點,而且其他三個選項根本不可能 08/07 14:20
miau1222: 我認為,這題答案選D,確實是因為其他組合顯然都不對 08/07 14:21
GroveStreet: 座談會怎麼會不算實務見解@@ 08/07 14:25
GroveStreet: 當然你地院法官可以不管判例、決議或座談會見解而下 08/07 14:27
GroveStreet: 判決,但結果就是被上級法院撤銷發回而已,這種東西 08/07 14:27
GroveStreet: 就是“實質上拘束力” 08/07 14:27
GroveStreet: 因此也有學者對於法官不能針對判例與決議聲請釋憲提 08/07 14:30
GroveStreet: 出批評,認為不切實際 08/07 14:30
clarinaser: 在許當院長的情況下 或許可以再挑戰看看 08/07 15:31
newlife100: 考古題好像有這個考點 08/07 15:33
PTTLawyer: 我記得考古題有出過 @@ 08/07 17:22
foone: 僱用算教唆嗎? 08/07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