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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不看,就看看修法理由吧 第28條修法理由和第29條法條文字 http://i.imgur.com/8ggA2um.jpg http://i.imgur.com/RYET12j.jpg http://i.imgur.com/uP5ZHwC.jpg 教唆犯之正犯行為,不包含實「施」的陰謀、預備階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32.1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2092224.A.5BB.html
cdaco: 字好漂亮08/07 15:55
akira911: 本篇正解。扯什麼座談會...,題目就是考當年的修法啊08/07 15:58
akira911: 另外還有早年的判例解說[實行]與[實施]兩個概念08/07 16:00
akira911: 座談會是什麼 可以吃嗎?不就單純實務老師直接拿來當考08/07 16:02
akira911: 題題幹的東西嗎08/07 16:02
akira911: 什麼時候座談會變成實務見解有拘束力了08/07 16:03
CCWck: 可以解釋今年 但無法解釋102年的答案08/07 16:50
ptt0219: 高等法院的座談會問題結論,最好能拘束最高法院。08/07 16:51
ptt0219: 2004年的修法不就是為了將教唆犯及幫助犯從「共犯獨立說08/07 16:54
ptt0219: 」改為「共犯從屬性說」中的「限制從屬性說」。08/07 16:55
ptt0219: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08/07 16:56
ptt0219: 於憲法第80條定有明文。08/07 16:56
ptt0219: 高等法院的座談會問題結論對法官是有什麼拘束力?08/07 16:57
isingit: 因為考古題的答案 才造成今年的題目無法可選 只能選d08/07 16:59
isingit: 如果不是題目明示要採「實務」08/07 17:00
isingit: 這問題其實也不用討論了 大家都知道這爭點08/07 17:00
兩題事實上是有所差異的,102那題是正犯「持刀並靠近,被害人發覺而逃跑」 而106年即本年度,是正犯持刀「行至途中」 兩者犯罪階段並不相同
m1052000: 有疑問的都是因為考古題的答案吧 不然這題考成申論題 08/07 17:05
m1052000: 誰不會............ 08/07 17:05
hope0955: 這題答案如果選abc,被扣2分剛好而已,有唸書都知道這三 08/07 17:08
hope0955: 個都是錯的,結果反而爭執自己知道11年前的高院決議,也 08/07 17:08
hope0955: 是蠻有趣的 08/07 17:08
GroveStreet: 地院法官可以不鳥高院座談會,只是小心考績吃餅 08/07 17:08
GroveStreet: 當然如果完全不用念高院座談會的內容的話,對考生是 08/07 17:11
GroveStreet: 一大福音XD 08/07 17:11
max02105: 推 08/07 17:26
roy0651: 小弟認為像是刑訴376條的案件沒有依不可分被送到最高法院 08/07 19:08
roy0651: ,最高法院無從表達意見,此時高院座談會的意見,應該也 08/07 19:08
roy0651: 是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如ptt大和原po所言,的確還是以 08/07 19:08
roy0651: 立法理由為依歸比較踏實啦 08/07 19:08
lusifa2007: 本篇正解! 08/07 19:42
※ 編輯: g29186280 (180.217.132.157), 08/07/2017 20:27:31
blackwoods: 不是啊 選擇題是四選一 如果依立法理由可以選D你沒選 08/07 21:20
blackwoods: 意思不就是不知道立法理由 能怪題目出的不好 08/07 21:20
aaaaaz22: 覺得寫錯的朋友還是去釋疑好了,雖然我寫對,但要求未來 08/07 22:27
aaaaaz22: 出題嚴謹也不失為好事。至少,你大學者大教授要出題考我 08/07 22:27
aaaaaz22: 們,自己也要寫過考古,不要自打嘴巴啊XDD 08/07 22:27
isingit: 其實我不是計較2分 我只是想解決以後到底該選哪個的問題 08/07 22:56
isingit: 至少不要反反覆覆 連考古題答案都要質疑 08/07 22:57
blackwoods: 如果這題有選項是“甲論以教唆殺人預備,乙論殺人預備 08/07 23:22
blackwoods: ” 那很有爭議 但B還寫成甲“幫助”預備殺人 顯然出題 08/07 23:22
blackwoods: 者知道座談會結論刻意規避掉 語意選擇上應該蠻明顯的 08/07 23:22
blackwoods: 結果一堆連立法理由都不看得是…請問照座談會意見本題 08/07 23:22
blackwoods: 四個選項都無法選耶 全送? 08/07 23:22
brook515: 紅明顯,兩題根本不是同一題吧 08/08 03:02
brook515: 說考古題和今年那題一樣的是唸到哪去? 08/08 03:03
d75341: 樓上請問那兩題哪裡不一樣? 願聞其詳 08/08 08:20
CCWck: 哪哩不同? 08/08 12:27
PanaS0Nic: 題號不同 08/09 10:28
shiryuki: 推樓上XDD 08/09 10:56
GroveStreet: 年度不同 08/09 13:49
isingit: 建議這篇的原po查一下預備犯的定義,兩題都是正犯是預備 08/09 15:09
walyun: 樓上可以說哪裡有問題嗎?修法理由就是說採共犯從屬性啊, 08/09 16:11
walyun: 29條立法理由第三點也有寫 08/09 16:11
walyun: 拍謝,我懂樓上的意思了 08/09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