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larinaser: 簡單一句話 今天面對黑箱被搞都不敢爭取權益了 將來08/12 00:40
→ clarinaser: 當律師怎麼替當事人爭取權益08/12 00:40
推 TWNchurchill: 同意樓上08/12 00:45
推 Saaski: .08/12 01:07
推 ptt0219: 真想降低及格率,就用比例制,很好調整:08/12 01:12
→ ptt0219: 及格率8%,就一試前28.3%,二試前28.3%就行了。 08/12 01:13
→ ptt0219: 及格率6%,就一試前24.5%,二試前24.5%就行了。08/12 01:14
→ ptt0219: 但用50分及格制這玩意,射倖性太高,有一年獨門暗器題特08/12 01:14
→ ptt0219: 別多或是閱卷老師特別嚴格,那年及格人數會特別地少。08/12 01:15
→ ptt0219: 08/12 01:16
→ ptt0219: 要調降及格率,我不反對,但要用比例制,而且每一次降調08/12 01:16
→ ptt0219: 都要有過渡期至少兩年。08/12 01:17
推 CommonLaw: 推!08/12 01:17
推 k7219892000: 推08/12 01:20
→ EOMing: 新制兼採比例制和及格制的優點是 如果當年考生素質好 比例08/12 02:00
→ EOMing: 制發揮作用 如果當年考生素質還需努力 則由及格制起了作用08/12 02:01
這制度爛就爛在 過往每一年的分數來看 主科400變成近乎唯一門檻
選考地位未來跟國文一樣不用重視 兩科只要平均有一百出頭 其實主科400變成唯一門檻
→ ddddd014: 抗議過渡期太短,不就是把問題丟給後輩,跟推動此制的08/12 02:17
→ ddddd014: 老律師有87%像08/12 02:17
打長長一一篇這麼多點只有過渡期?
→ flyawayla: 說真的, 法律系學生應該要最懂得爭取自己權益吧 08/12 05:07
→ flyawayla: 是不是要群起串聯來靠北一下這種不合理的改法?08/12 05:08
→ flyawayla: 律師太多太廢屁又不是沒考上的在廢在屁08/12 05:08
→ flyawayla: 而且某個老師一出獨門暗器不就全掛, 幹 超不合理08/12 05:08
我感覺暗器在雙閱下其實影響有被稀釋
更可怕的是考冷門實務 真的一翻兩瞪眼
真的會有人因為考卷好改這樣出 因為考生空白很多
考這種真的意義不大
推 wolfR3: 既得利益者的嘴臉實在可笑,利益考量就明說吧,還拿著什08/12 07:09
→ wolfR3: 麼維護素質的大旗在那邊搖,人人都有律師牌有什麼不好嗎?08/12 07:09
→ wolfR3: 沒能力一樣是市場淘汰嘛,從商從醫拿一張增加法學知識的人 08/12 07:09
→ wolfR3: 大有人在,不要好像人人都要搶飯吃一樣。08/12 07:09
→ inni: 當年董保城改成33%*33% 又算是哪門子法律價值的維護?08/12 07:59
年代久遠不知當時具體狀況 是否有考量市場徵詢律師業界意見 無從得知
若有 那也不算突襲 就是政策變動
但我想信賴保護程度應該有別 考生是受到立即的不利益
況且 錄取成數也是從8到11漸進改 這次其實改成8%反對也不會如此巨大
現在這樣改 是把考生時間當玩笑賭考運 已經前兩百名也可能不錄取
與律師考試作為資格考的目的未竟相符 對考生(人民)的安定性傷害也很大
所以
1. 考生影響立即性 有被突襲到 往往是較容易主張信賴保護
2. 改變幅度可能遠大於當初8到11與法律安定性要求有違
3. 文中已強調在合理理由下 不排斥限縮名額 但及格制本身正當性有疑慮
推 magician8: 只要是考申論的 就有可能給分不公 應該改成選擇 標準08/12 08:04
→ magician8: 答案只能是實務見解 不可以有獨門暗器08/12 08:04
改成比例制就不會有這問題 因為是相對分數
※ 編輯: valender (111.250.194.141), 08/12/2017 08:32:36
推 wang111015: 簡單講,這不就是已考過的既得利益者一個過河拆橋08/12 08:47
推 swgun: 有種就跟會計師一樣選論混搭 保留成績 再來講及格制啊 連08/12 09:50
→ swgun: 中國都可以這樣考律師為啥台灣不行?08/12 09:50
推 greysholic: 同感 完全表現台灣落後國家08/12 11:18
推 kimurasho: 法律人內鬥內行!等鬥倒考生,再來就是老的鬥年輕的!08/12 11:25
→ kimurasho: 贏的最後全拿~~~ 08/12 11:25
推 suckurass: 個人覺得這樣的改革是對的08/12 11:31
歡迎陳述理由
※ 編輯: valender (115.82.4.165), 08/12/2017 11:44:42
→ Ludy760421: 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十/08/12 12:59
→ Ludy760421: 修正草案說明裡有寫理由啊08/12 12:59
其實系列文第一篇就有呀 增加主科能力 但為何四百 為何不用比例(主科也可用比例 都
沒說 用分數鑑別度與安定性都低呀
※ 編輯: valender (115.82.229.224), 08/12/2017 13:15:52
推 pinhanpaul: 怎麼擔保今年的400和明年的400是同一個等級的?08/12 13:39
過往七年有三年只有約兩百過這門檻
※ 編輯: valender (115.82.229.224), 08/12/2017 14:01:29
→ changchunlun: 原PO你說的都有道理 但拿90-99年為例子是不公允的 08/12 21:08
誤會了 我的例子是99~105年
102年508分203名 該年商法200 我們折半計算
扣完國文和商法折半算後 該同學不錄取
同樣例子也在99 100 其中100 102都是新制 錄取率不到2.4%
就算舊制不看 新制有1/3錄取率過往都可以上司法官 結果連律師都上不了
→ changchunlun: 而且你明知道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完全是老師改卷的鬆 08/12 21:09
→ changchunlun: 緊決定分數 目前一二試的考法 律師改卷的手緊 沒有 08/12 21:10
→ changchunlun: 鑑別率 往往手一滑就是上榜與落榜的差別 閱卷老師不 08/12 21:11
→ changchunlun: 敢拉開給分差距 結果就是大家一樣慘 慘到比運氣 08/12 21:12
但是你講的是一種"可能性"
這種機率有多少? 我不知道
但問題在於 憑什麼要考生承擔
若不能擔保改考卷與出題 很有可能出現前兩百名還不錄取
很難嗎? 當年兩個實務界出冷門實務就絕對可以
或許 平均而言 錄取率是6~8
但請問這樣為什麼不定額改6~8?
門檻制變成錄取率可能2~9再跳 請問考前兩百名的 難道因為沒有50分不具律師實力嗎?
浪費已經有律師實力的人一年時間 我覺得很罪過
我文中不排斥限縮 但是用分數如果沒有具體配套 很容易造成不穩定與突襲給考生大困擾
請問今年8% 明年8 後年8的程度有差很多嗎?
但是同樣400門檻 100 102取不到200 101 103可能600以上
追本溯源 就是律師大頭沒有統計學概念 平均50當門檻就是沒科學的菜市場喊價
其實多數考生可能都集中在45~55這區間 最低錄取分差3分可說天差地遠
每一年的50意義哪裡一樣
※ 編輯: valender (122.116.5.53), 08/12/2017 21:5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