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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律師刑訴第四題 1. 本件洩密部分屬不得上訴三審案件, 惟與得上訴三審之圖利部分為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關係, 且圖利部分合法上訴。 2. 我的問題在於: 應圖利部分與洩密部分具屬有罪,始有上訴不可分。 本件三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意即圖利部分應無罪?(即無不可分?) 那麼如何能"一併"撤銷發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檢察官以公務員甲涉嫌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及主管事務之圖利罪嫌, 提起公訴。經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仍維持第一審法院關於被告甲圖利部分判處罪刑 、洩密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對此判決結果, 僅被告甲就有罪之圖利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檢察官並未再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 且甲另被訴涉犯洩密部分雖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但因與得上訴於第三審之被訴涉犯圖利部分有刑法第 55 條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關係 ,遂一併予以撤銷發回。試問: 第三審如此之判決是否適法?試就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暨其法理予以說明。(2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26.102.6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2975318.A.522.html
SCDAN: 上訴不可分範圍比較大 有關係就可以了 兩者皆有罪只是其中 08/17 21:12
SCDAN: 一個型態 08/17 21:12
waterlovers: 主要因為三審法院認為是殘判上的一罪,所以不可分 08/17 23:28
waterlovers: 另外,有理由應該不等於就認為他無罪 08/17 23:28
isabelle723: 感謝回答!! 08/18 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