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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章請參閱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189974 論著名稱: 大法官案件審理的「審查基準」-以釋字第六四九號為說明 編著譯者: 吳信華 出版日期: 2010.12.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6 期 /5-13 頁 二、平等權性質 (一)憲法上原則,非權利,所以沒有侵害平等權,只有違反平等原則(德派多) (二)憲法上權利,美派多,可以當作權利侵害 (三)折衷,兩者兼具(目前大法官似乎比較採這方面) 依上開概念有不同方式操作。 三、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先後 (一)著重的是方法的最小侵害性─比例原則先,因為方法造成不平等 如五八四計程車案,本身是方法而有不平等結果。 (二)著重的是否本身即造成不平等─平等原則先 如六四九本身就不平等。 (三)以上具體個別判斷。 (四)也有有主張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混合模式審查,即平等原則新模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6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2977489.A.7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