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inghsu: 所以發票人交付票據後,是票據權利人?還是票據債務人? 08/23 00:21
推 newfrank: 我手邊是賴宏宗的圖說。 08/23 01:09
→ newfrank: Q1發票人同意改寫金額以外事項,似乎是王志誠老師的說法 08/23 01:09
→ newfrank: ,推理脈絡應該是,照16條2項典型例子,該參與或同意者 08/23 01:09
→ newfrank: ,對變造部分與變造人一樣無變更記載權限,然而在發票人 08/23 01:09
→ newfrank: 同意執票人塗改的情況,因為發票人是原記載人,本來在交 08/23 01:09
→ newfrank: 付前就有改寫權(11條3項),不符合16條2項的典型,才需要 08/23 01:09
→ newfrank: 類推適用之。 08/23 01:09
→ newfrank: 不過我自己的看法跟賴宏宗一樣,因為照11條3項,即便不 08/23 01:09
→ newfrank: 是金額的改寫,原記載人在交付後也不能塗改,所以發票人 08/23 01:09
→ newfrank: 在發票後同意執票人變更發票日,應該將發票人評價為無變 08/23 01:09
→ newfrank: 更權限人,直接適用16條2項即可。 08/23 01:09
→ newfrank: Q2 08/23 01:09
→ newfrank: 17條的票據權利人,我自己的理解跟上面類似。 08/23 01:09
→ newfrank: 發票人交付前,看是要說票據權利人與票據義務人同歸一人 08/23 01:09
→ newfrank: ,所以發票人此時為17條的票據權利人;或是堅持發行說, 08/23 01:09
→ newfrank: 未交付前不生票據債權債務,發票人可自由塗銷,毋須援用 08/23 01:09
→ newfrank: 17條。 08/23 01:09
→ newfrank: 交付後,發票人非17條票據權利人。 08/23 01:09
→ sunisgod: 謝謝c大跟n大,之所以會有這個疑問我也是看了王老師的 08/23 06:46
→ sunisgod: 教科書(參王志誠,票據法六版,頁235~236)就Q1:縱使 08/23 06:46
→ sunisgod: 是交付後,老師認為此時之所以要類推16條乃因原記載人同 08/23 06:46
※ 編輯: sunisgod (115.82.179.79), 08/23/2017 06:57:40
→ sunisgod: 意 08/23 06:57
→ sunisgod: 在n大的說明脈絡後,我也覺得要類推好像有點奇怪。所以 08/23 07:04
→ sunisgod: 原文中提及的解法,經票據人同意而得類推16條,這個脈 08/23 07:04
→ sunisgod: 絡思考下好像比較正確。不過王老師書中寫的不太一樣就是 08/23 07:04
→ sunisgod: 了XD不知道這是否有老師採 08/23 07:04
推 chinghsu: 就Q1甲部分,我倒是採類推適用。我認為第2項解釋上應該 08/23 15:46
→ chinghsu: 不包括變造人。我是這樣覺得啦! 08/23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