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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考人事高手們考銓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 格始得任用;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課文中舉例 高考3級薦任6職等 可擔任職務7~9職等專員 不可9職等科長 想請教6職等可高2職等權理就7~8 那9職等專員可權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84.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4071213.A.52A.html
tara75: 薦9是薦任最高職等,依現行法令應該是頂多代理薦9主管職, 08/30 14:24
tara75: 沒辦法權理簡10喔!我是這樣解讀的 08/30 14:24
anitayeh: 專員的職務跨列7~9 依細則10 08/30 15:28
emily6637: 單列九的專員不能權理,但如果是跨列7~9專員就ok 任 08/30 19:09
emily6637: 用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更詳細規定 08/30 19:09
emily6637: 跨列看列等最低的,7~9專員最低職務為薦七比你的例子 08/30 19:11
emily6637: 多一職等所以可以權理 08/30 19:11
emily6637: 最低職等* 08/30 19:14
jsj2203012: 權理對的是職位 08/30 21:17